傳統執法的窘境
由于巨大利潤吸引,海監執法人員執法時常會遭遇暴力抗法。
黃島區委政法委執法督察處處長齊德剛介紹,一般采砂船上都會有10名以上的船員,并且在船上配備了棍棒、匕首、酒瓶等器物。而登船的執法人員一般只有三五人,幾乎每次執法,執法人員都會碰到不配合的現象。
5月26日晚,青島市黃島區海監大隊在登船檢查一艘某南方省份的非法采砂船時,3名執法人員被船上11名船員以棍棒、匕首、酒瓶等器物挾持,采砂船開足馬力向南方海域逃跑。海警聞訊后,一直追到連云港海域,才將執法人員救回。
在巨大的利潤空間下,非法采砂人員還構建起一張無形的信息網。他們有專人在執法人員辦公地點、海監船碼頭等地對執法人員和船只進行監控。
“幾乎我們每次到海上執法,這些非法采砂的船只都會提前知道。”執法人員告訴記者,他們有一次出海巡邏時無意中發現,有一艘漁船看到他們后立即用海上通訊設備通知正在非法采砂的船只,等他們趕到現場時,采砂船早已聞風而逃。
在執法取證中,海監部門執法人員只能對正在非法盜挖海砂的船只進行處罰,對空駛、停泊的船只無權處罰。而且,目前的處罰方式只限于罰款,對非法采砂人員不能形成有效震懾。
對于傳統行政執法的窘境,山東科技大學文法學院法學博士吳立志說,目前,針對盜挖海砂的行為,可以采取的規制手段主要為行政處罰,法律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正)》以及各省、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但由于行政立法不完善以及行政處罰本身的特點,決定了單純采用行政處罰手段已經無法遏制日趨嚴重的盜挖海砂行為。”吳立志說,我國現行行政立法的規定過于籠統,缺乏可操作性的實施細則,造成執法依據不足和執法不統一,無法為打擊非法破壞礦產資源行為提供全面、有效、及時的執法依據。此外,缺乏對違法作案工具方面的行政處罰規定,造成了“這邊罰完那邊接著違法”的局面,“比販毒更賺錢,比販毒更安全”,這是人們對非法采砂行為的形象概括。
入刑遭遇諸多爭議
“如果當事人僅受到行政處罰,這顯然不夠,應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吳立志說,“發達國家在保護礦產資源方面,刑事法律起了主導作用。”
為有效打擊盜挖海砂行為,青島市黃島區委政法委日前專門召開理論研討會。與會專家認為,我國各地對盜挖海砂主要存在非法采礦罪、盜竊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種罪名,學術界、執法者存在諸多爭議。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在司法實踐中,很多地方傾向于適用盜竊罪。
但吳立志卻旗幟鮮明地對“盜竊罪”說“不”:“這是基于‘取證容易、量刑也較重,有利于進一步遏制當前的非法采砂行為’這種考慮,是一種功利的做法,必定會導致當事人不服判決而影響法律的權威。”
吳立志認為,非法采礦罪之所以不受各地執法者歡迎,就是因為“以‘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作為入罪條件,入罪條件過緊;不僅要求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而且要由省級以上地質部門出具結論,對礦產資源破壞的鑒定滯后,取證成本高。此外,非法采礦罪的法定刑較盜竊罪低,起刑點比盜竊罪高,有悖于罪責相適應的刑法原則。”
據了解,目前,山東省煙臺市、萊州市政法系統聯合各個相關部門,對盜砂行為進行嚴厲打擊。
“雷厲風行的聯合執法畢竟不是長遠機制,應該從制度上解決問題。國家尚無針對海砂這一特殊環境條件下的礦產資源進行管理的專項法規,我國亟須建立一套較完善的海砂管理法規,規范海洋環境保護和海洋礦產資源合理利用。”與會專家認為。法制日報記者張慶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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