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十多種先進的防偽技術制作,具備防水、防折、防潮濕、不變形等特點,首次增加了保障記者采訪權的內容……
在今天新聞出版總署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即將換發的2009年新版記者證首次公開亮相,引起記者們極大關注。
新證制作工藝 采用目前印刷防偽最高技術
據新聞出版總署新聞報刊司副司長朱偉峰介紹說,2003版記者證具有莊重、樸素的特點,投入使用后,獲得了廣大新聞記者的歡迎,而且已被基層和群眾所熟悉,因此新版記者證在封面樣式上沒有做更多調整,而是將設計重點放在證件的耐用性和各種防偽技術的運用上。
針對有的舊版記者證使用一段時間后容易出現脫頁、開膠等問題,新版記者證重點從證件的選料、加工制作、高低溫測試、抗耐磨測試等方面進行了改進。
“新版記者證質量明顯提高,能夠滿足新聞記者在各種惡劣自然環境下采訪工作的需要,結實耐用,便于攜帶,具備防水、防折、防潮濕、不變形等特點。”有關負責人說。
新版記者證的另外一個特點是,進一步加強了證件的防偽性能。
據介紹,新版記者證從證件防偽的角度采取了三層防偽技術,第一層防偽靠眼觀手摸即可識別,比如證件的核心防偽之一是記者證信息頁的凹印潛影技術,凹印的線條非常細小而且不斷交叉,但絕不會有糊版現象,用手觸摸時會有非常明顯的凹凸感,從逆光45度角觀察時,會有“GAPP”(新聞出版總署英文簡稱)的潛影出現;再如將記者證的單頁紙對著陽光,紙張上將會透出“GAPP”的水印,這些技術一般是無法仿制的。第二層防偽靠一些簡單的儀器即可識別,比如我們用紫光燈照射記者證,會發現總署印章、記者證核發專用章、裝訂線、安全線都會反射出紅色熒光;再如,拿到新版記者證后,會發現紙上有很多粗纖維,這也是記者證防偽的重要手段,這些粗纖維在紫光燈照射下,同樣會反射出紅色熒光,這些技術都是人民幣防偽技術,代表了國內外防偽印制的最高水平,一般情況下難于仿制。此外,還有第三層保密防偽,只有少數管理機關人員掌握,不向社會公開。
此外,新版記者證還完善了證件的年檢標識設計,增加了證件流水編號的設計。
本次換發新證報刊廣電通訊社記者證統一
據介紹,新聞出版總署自1987年成立以來,一直承擔著全國記者證的統一換發工作。1989年進行了全國第一次換發記者證工作,此后,記者證又于1998年和2003年進行過兩次換發。今年將進行的是第四次統一換發工作,廣電新聞單位所有采編人員將與通訊社、報刊社一樣,統一申領新聞出版總署印制的記者證。
有關負責人表示,通過本次換發,將實現報刊、廣電所有記者證信息全部上網并向社會公開,社會各界可以更方便地通過網絡、電話核驗新聞記者證的真偽。
據了解,記者證換發工作從2009年2月25日起至6月30日結束。7月1日起,新聞出版總署將通過中國記者網統一注銷未換發的新聞記者證,舊版新聞記者證將全部作廢。所有新聞記者申領了新版記者證后,均需將舊證交回各新聞機構,由其統一收回后分別交各省級新聞出版局、新聞出版總署統一銷毀。
朱偉峰介紹說,要換發申領新版記者證必須具備在新聞機構編制內從事新聞采編工作或經新聞機構正式聘用從事新聞采編工作等四項條件。
從業人員管理情節惡劣終身禁止新聞采編
針對有的媒體從業人員沒有新聞記者證也在進行采訪工作這一現象,朱偉峰表示,未持證采訪的違規現象確實存在,這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媒體發行、經營人員違規從事采訪活動,對此國家予以明令禁止,我們將繼續加大力度嚴格管理。另一種情況是個別媒體因各種原因沒有及時為新聞采編人員申領記者證,這不利于保護記者及新聞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們一直嚴格要求新聞媒體為所有符合條件的新聞采編人員及時申領新聞記者證。今年還將進一步完善新聞記者證管理措施,修訂《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將繼續堅持持新聞記者證從事新聞采訪工作的要求。“希望媒體從業人員遵守有關規定,這既是維護記者本身權益的需要,也是規范新聞采訪秩序的要求。”
現實生活中,有個別記者在一家媒體從事違法違規行為被開除后,又換一家媒體“重操舊業”,對此,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新聞出版總署正在抓緊完善新聞從業人員不良記錄數據庫,將存在不良記錄的人員全部記錄在案,并向社會公開通報。根據其情節嚴重程度,對不良從業人員實行分級管理:第一級是情節惡劣的,終身禁入新聞采編工作,具體包括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的新聞記者以及假冒記者身份敲詐勒索的人員。第二級是情節嚴重的,吊銷新聞記者證,5年內不得從事新聞采編工作,具體包括以新聞報道名義搞有償新聞、強拉廣告或者向采訪對象索取不正當利益的。第三級是輕微違規行為的,要對持證記者提出批評、警告,在行業內進行公開通報。
采訪權利保障首增保障記者采訪權內容
新版記者證還有一大亮點是,首次增加了“各級人民政府應為持本證進行采訪的新聞工作者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的內容。
朱偉峰說,媒體客觀公正的采訪報道和依法進行輿論監督是社會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在新聞記者證上增加這一內容是適應國家近年來對新聞工作更加公開、更加透明的要求,特別是適應《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規的要求確定下來的,各級政府部門需充分尊重新聞機構對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的知情權、采訪權、發表權、批評權、監督權。新聞機構及其采編人員依法從事新聞采編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各級人民政府應為合法的新聞采編活動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及時主動地公開信息或向采訪記者提供涉及采訪事件的真實信息,不得對經核實的合法新聞機構及其采編人員封鎖消息、隱瞞事實,沒有正當理由,公職人員不得拒絕采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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