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記者:
此次新頒布的司法解釋中規定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分子提供廣告等宣傳的行為將被以共犯論處,這是否意味著以后假藥劣藥廣告將會接受更嚴格的審查和更嚴格的懲處?
2009-05-26 10:00:43
熊選國:
司法實踐中對于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共同犯罪行為,要依法嚴厲打擊,這也是群眾反映比較突出的問題。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一些共同犯罪行為,向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犯罪份子提供方便條件,比如提供資金、賬號等等,也包括剛才提到的對其提供廣告宣傳活動,針對這些共同犯罪行為,這次《解釋》對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共犯行為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2009-05-26 10:01:32
熊選國:
我相信《解釋》對于共犯行為進行具體明確的規定,將為司法機關懲治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共犯行為提供具體的法律依據,同時也是一種規范,對于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犯罪提供方便和便利條件的人也是一種警示。像假藥、劣藥的廣告行為確實一直是老百姓反映十分強烈的問題,那些明知他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而在各種媒體上為它提供廣告的宣傳活動,在群眾中造成了十分惡劣的影響。為了使老百姓免受假藥、劣藥廣告的誤導和侵害,所以這一次我們在《解釋》中,對于廣告行為專門列舉出來,作為共犯來打擊。對于假藥、劣藥的廣告等宣傳行為,今后要加大審查力度和打擊力度,要進行更為嚴格的審查、更為嚴厲的懲處。同時歡迎廣大群眾對這種行為進行舉報,協助有關部門依法開展調查和處理。
2009-05-26 10:05:10
鳳凰衛視記者:
第一個問題請問食藥局的邊先生,因為我們知道,現在隨著甲型流感爆發的人數增加,我們也看到這個《解釋》當中也特別強調在這個特別時期會依法從重處罰這些制售假劣藥的行為。請問針對這次甲型流感,有哪些藥品或者是其他醫藥用品是屬于我們加強審查的范圍?對于中間可能出現的制售假藥的行為,是不是現在有相關的統計結果,我們會有什么針對的加強措施?第二個問題,針對上一個廣告從重處罰的問題,請問明星代言行為是不是包含在其中?
2009-05-26 10:08:21
邊振甲: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工作中,主要履行了四項職責:
第一,加強監管,確保防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質量安全。對合法的藥品生產企業、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生產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藥品、醫療器械要加強質量監管。我們已經發出了一些通知,包括派人到相關的工廠進行監督檢查,主要是確保防控藥品和醫療器械質量安全。
第二,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苗的研發和生產的準備工作。準備工作中,我們配合生產企業做好準備,提前介入,提前和他們一起溝通如何符合國家的規范要求,如何符合國家規定的申報注冊的程序,在安全有效的前提下進行審查。
2009-05-26 10:11:58
邊振甲:
第三,做好特別審批工作。在防控工作中,涉及到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藥品、醫療器械,我們建立了特別審批渠道,不受節假日的限制,只要符合程序,是安全的、有效的,在這樣的前提下我們都會啟動特別審批程序,以滿足國內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需要。
第四,加大打擊假劣藥品力度。凡是發現和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有關的假藥、醫療器械,我們堅決予以打擊。尤其在當前全國都在防控甲型H1N1流感過程中,我們更加嚴密地做好打擊假劣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相關工作,一旦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我們都會嚴厲打擊,確保防控藥品、醫療器械的安全。
2009-05-26 10:15:44
熊選國:
關于第一個問題我補充兩句。這次《解釋》明確規定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發生時期,生產、銷售用于應對突發事件藥品的假藥、劣藥要依法從重處罰。《解釋》這樣規定主要也是考慮到假藥、劣藥讓老百姓深惡痛絕,在自然災害、公共突發事件這個特定時期,生產假藥、劣藥更是直接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不僅危害個體人員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對于整個救災、搶險工作產生直接的危害。所以《解釋》這次規定要依法從重處罰。我相信這個規定也會增強我們防控甲型H1N1流感病毒、保障藥品安全的信心。
2009-05-26 10:20:16
熊選國:
對于你提到的明星代言行為,從司法解釋角度來看,首先還是提供廣告宣傳這樣一個行為的定位問題。根據《刑法》的規定,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是故意犯罪,構成共犯是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為前提的。所以對于明星的代言行為,如果他是明知他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符合《刑法》規定,作為共犯處理是可以的,但是這個前提很重要。
2009-05-26 10:22:43
新京報記者:
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了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認定標準,2001年的時候,“兩高”也發布過一個司法解釋,第三條也作了一些規定,這次《解釋》里的規定和那個相比有哪些調整和補充?主要基于什么考慮?
第二個問題,想請問熊院長關于廣告宣傳的問題,如果媒體被新聞出版部門界定為非法出版物,是否包含在這個范圍?剛才講到明星,我們經常在電視里看到或者在廣播里聽到有一些節目,如果最后被認定為做了非法假藥劣藥的廣告宣傳,這個節目的參與人,包括主持人、嘉賓和專家是否也要被界定為共犯?您剛才講到一個很重要的前提就是“故意”,“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那么怎么界定他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2009-05-26 10:24:58
朱孝清:
我來回答第一個問題。生產、銷售假藥,只有達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程度才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這次“兩高”的解釋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規定與2001年的司法解釋相比有比較大的調整。主要有三個方面的情形:
2009-05-26 10:27:02
朱孝清:
第一種情形,是對原來的規定加以補充,使其更加全面。比如2001年的解釋將“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作為“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一種情形,但是實際中還存在“不應含有有毒有害物質而含有”的情況。這次司法解釋就把這兩種情況都做了規定。
第二種情形,原來的解釋沒有作規定,這次作了增加。屬于這種情形的有四項標準,現在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項到第五項,這幾項都屬于社會危害性比較嚴重,群眾反映強烈,司法實踐需要解決的情形。
2009-05-26 10:28:17
朱孝清:
第三種情形,原來的解釋作了規定,這次作了刪除。屬于這種情形的有三項,比如:原來解釋的第二項規定的“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從司法實踐來看,“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是界定這個藥是不是假藥的一個條件,因為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條件有兩個,一是假藥,二是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某一個藥品不含有所標明的有效成份,是認定該藥品是否為假藥的條件。“可能貽誤診治”,從司法實踐來看,要界定、要認定是比較困難的,可操作性比較差,所以這次把這一項刪除了。
總的來說,這次的修改調整,主要是為了適應打擊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的需要,使司法解釋更加完善。
2009-05-26 10:30:35
熊選國:
我來回答第二個問題,看來記者朋友們對廣告很感興趣。第二個問題實際上是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非法廣告的問題,算不算廣告,我想也要包括進來,盡管做廣告的行為沒有得到有關部門的批準,但實際上也在進行一種廣告行為,像路邊上或者經常看到墻上貼的“小廣告”,肯定沒有得到有關部門的批準,但是實施了宣傳行為,應該是司法解釋規定的提供廣告宣傳的方式。
2009-05-26 10:32:35
熊選國:
第二,怎么認定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因為生產、銷售假藥罪,首先要知道是假藥,朱孝清先生剛才介紹了,首先是假藥,然后是足以造成或者已經造成嚴重后果,才追究刑事責任。司法解釋作為規定來講,“知道或應當知道”是主觀的東西,司法實踐中“知道”一般是指行為人的供述或者有關的證人證言,都證明他是知道的,這當然就是“知道”。有些行為人不供述,就要靠客觀證據,證明他是知道的。所以“應當知道”實際上是通過客觀證據來判斷,他知道是生產銷售假藥,只不過被告人自己不承認、不供述。舉一個例子,《解釋》中有一條“沒有或者偽造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批準文號,且屬于處方藥的”,作為廣告來講,你知道它沒有批準文號,而且是處方藥,那我就可以認定你是知道的。
2009-05-26 10:33:18
美聯社記者:
這次司法解釋的出臺是否會為有關機關審判生產假藥的工作變得更加容易呢?你是否認為今后法院審理相關案件的數量會上升?
2009-05-26 10:36:49
熊選國:
應該說您這個說法是正確的。這次《解釋》總結了實踐審判經驗,把涉及到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定罪標準進一步明確,而且把這兩種犯罪的量刑標準也進一步明確了,所以為我們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法院依法審判,包括定罪量刑,提供了更為明確的依據。我相信隨著《解釋》的發布實施,行政機關將進一步加大查處力度,司法機關將依法審判,對于這類案件我們都會依法給予懲處。
2009-05-26 10:37:47
北京電視臺記者:
請問高法的熊院長,對于持有GMP證書的大企業生產的假、劣藥品,這次解釋中有沒有更新、更具操作性的細則,對于責任人的懲處是否有細化標準?第二個問題,最近很多藥品在銷售方式上出現了新方式,比如通過互聯網進行銷售,司法解釋中對于互聯網銷售假劣藥品的行為有沒有更細化的管理細則和標準?
2009-05-26 10:39:16
熊選國:
第一個問題,對于正規廠家,如果發生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情況,這里的情況也是比較復雜的,如果是故意生產、銷售假藥、劣藥,按照司法解釋就要以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來定罪處罰,單位和個人犯罪的標準都是一樣的。有些可能是過失行為,是一種瀆職行為,按重大責任事故或者瀆職犯罪依法定罪處罰,這些就要適用另外一些定罪處罰標準。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是故意犯罪,不管是正規廠家還是個人,只要是故意生產、銷售假藥、劣藥,法律都將給予嚴厲的懲處。
2009-05-26 10:40:15
熊選國:
第二個問題,互聯網銷售假藥、劣藥的問題,這是一種行為的方式,只要你銷售,不管你通過什么方式,只要你銷售的是假藥,只要這個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不管是通過互聯網還是其他的渠道銷售,達到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的,都要給予處罰。
2009-05-26 10:4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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