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定于2009年5月26日(星期二)上午10時舉行新聞發布會,請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情況,并答記者問。
郭衛民:
女士們、先生們,歡迎大家出席今天的發布會。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式公布了《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并且將于5月27日正式施行。
今天我們很高興請來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先生、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朱孝清先生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邊振甲先生,向大家介紹這一司法解釋的有關情況,并回答記者們的提問。
首先請熊選國副院長作介紹。
2009-05-26 09:52:41
熊選國:
女士們、先生們,我受委托就兩高發布《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介紹。
200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會簽了《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于5月27日起施行?!督忉尅访鞔_了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法律適用中的一些疑難問題。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為依法懲治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又一個重要舉措。
2009-05-26 09:54:14
熊選國:
一、《解釋》出臺的必要性和背景
藥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事關社會和諧穩定大局。中央多次提出,要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近年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違法犯罪行為比較嚴重,發生了多起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的大案。例如2006年齊齊哈爾第二制藥有限公司制售假藥案、2006年安徽華源公司假欣弗案、2006年假避孕藥品案、2007年假冒“人用狂犬病疫苗”案等。
2009-05-26 09:55:36
熊選國:
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具有嚴重的危害性:一是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二是嚴重危害藥品行業的整體發展和市場正常秩序;三是嚴重損害我國在國際社會上的形象。
2009-05-26 09:56:24
熊選國:
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分別規定了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為了強化法律適用,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對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有關問題作了司法解釋,隨著形勢發展,該解釋難以滿足司法實踐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對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問題出臺專門的司法解釋。
2009-05-26 09:56:46
熊選國:
二、《解釋》的主要內容
《解釋》共分八條。規定了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認定標準;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其他兩個量刑幅度的適用標準;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兩個量刑幅度的適用標準;醫療機構實施的銷售假藥、劣藥行為如何定性處理;以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共犯論處的情形;競合犯罪的處理;特定時期生產、銷售特定假劣藥從重處罰;司法解釋的效力等。
2009-05-26 09:57:09
熊選國:
包括以下重點內容:
(一)修改生產、銷售假藥罪“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認定標準,增加了沒有或者偽造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批準文號而生產處方藥等情形,使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更具有可操作性。
2009-05-26 09:57:28
熊選國:
(二)對假、劣藥造成的危害后果新增了器官組織損傷、功能障礙的規定,基本解決了司法實踐中認定困難的問題。
(三)規定了醫療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藥、劣藥而使用或者銷售,以銷售假藥罪、銷售劣藥罪追究刑事責任。
2009-05-26 09:57:42
熊選國:
(四)規定了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犯罪分子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的行為,例如郵寄、廣告行為等,以共犯論處。
(五)規定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發生時期,生產、銷售用于應對突發事件藥品的假藥、劣藥的,依法從重處罰。
2009-05-26 09:58:02
熊選國:
三、《解釋》出臺的積極意義
依法懲治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貫徹落實中央部署,為國家大局服務的重要方面,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保民生、保增長、保穩定,從司法工作實際出發,切實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的重要舉措,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重要內容。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將起草關于懲治假藥劣藥犯罪的司法解釋作為重點任務來完成。《解釋》的公布施行,將對有力打擊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發揮重要的作用,并對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犯罪分子產生極大的威懾。
我的介紹完了。
2009-05-26 09:58:38
郭衛民:
下面開始提問,提問時請報一下自己所代表的新聞機構。
2009-05-26 1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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