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5日電 教育部近日轉發四部門關于“小金庫”的相關規定,要求部內各司局、直屬事業單位和部屬各高等學校認真遵照執行,進一步鞏固“小金庫”專項治理成果,健全治理“小金庫”工作長效機制。
教育部通知稱,日前,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計署等四部門審議通過了《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令第19號),自2010年2月15日起施行。
據了解,上述規定所稱的“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
規定指出,有設立“小金庫”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對于使用“小金庫”款項吃喝、旅游、送禮、進行娛樂活動或者有其他類似行為的,使用“小金庫”款項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辦公樓或者培訓中心等的,使用“小金庫”款項提高福利補貼標準或者擴大福利補貼范圍、濫發獎金實物或者有類似支出行為的,規定明確處分措施: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規定對以下行為的處分更加嚴厲:使用“小金庫”款項報銷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的,或者以單位名義將“小金庫”財物集體私分給單位職工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在相關文件出臺之前有違規行為的,若能按照有關規定自查自糾,可免予或者減輕處分。規定指出,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9〕18號)印發前,有設立“小金庫”或者使用“小金庫”款項行為,情節較輕,且能夠按照有關規定認真自查自糾的,可以免予處分;情節較重,但能夠按照有關規定自查自糾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分。
對敢于“頂風作案”的行為,規定絕不手軟:《意見》印發后再設立或者繼續設立“小金庫”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按照組織程序先予免職,再依據本規定追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