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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擔保的主債權及擔保范圍
2.1擔保的主債權為主合同項下的本金:(幣種) (大寫金額) ;利率 ;貸款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共 月。
2.2出質人保證的范圍為主合同項下本金及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費用、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保險費及其它費用。
2.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的規定,本合同雙方特別約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獨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關條款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對債務人在主合同無效后應承擔的返還責任或賠償責任,出質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條 質物的移交和保管
3.1出質人應按規定向有關部門或單位辦理質押登記和其他法定出質手續,并及時將相關登記證明材料正本移交質權人保管。
出質人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內將質物(或權利憑證)移交質權人占有。質物有權利憑證的,出質人應將權利憑證一并交與質權人保管。
3.2 質權人應妥善保管質物(或權利憑證),質權人認為必要時,可委托第三人保管。質權人對質物(或權利憑證)的遺失、毀損有過錯且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3.3 以匯票、本票、支票以及其他需背書出質的權利憑證設定質押時,應當背書記載“質押”字樣。
第四條 保險
4.1出質人應按質權人的要求為質物投保,保險金額不低于主合同項下債權本息,保險期限不短于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并應指定質權人為保險權益的第一受益人。保險手續辦妥后,出質人應將保單正本交質權人保管。
4.2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出質人應按時支付所有保費,并履行維持保險的有效存續所必需的其他義務。
4.3 出質人未能投保或續保的,質權人有權自行投保、續保,代為繳付保費或采取其他保險維持措施。出質人應提供必要協助,并承擔質權人因此支出的保險費用和相關費用。
第五條 出質人的陳述與保證
5.1出質人是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獨立民事主體(或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并承擔民事責任。
5.2 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質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 出質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質權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
5.4 出質人對質物(或質押的權利)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若質物為共有的,其處分已獲得所有必要的同意。
5.5質物(或質押的權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不存在爭議、抵押、質押、訴訟(仲裁)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