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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出質人的義務
6.1質物(或質押的權力價值)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出質人應按質權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6.2出質人應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質物(或質押的權利)的評估、登記、公證、鑒定、保險、保管、維修及保養等費用。
6.3 質物(或質押的權利)權屬發生爭議,或者,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響時,出質人應立即書面通知質權人,并配合質權人采取有關措施。
6.4在債務人向質權人清償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之前,出質人不向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償權。
6.5 出質人應協助質權人實現質權并不會設置任何障礙。
6.6質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合同的,出質人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未征得出質人書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額、改變合同幣種、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長還款期限的,出質人僅按本合同約定的金額、幣種、利率和期限承擔擔保責任。
第七條 質權的實現
7.1債務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或融資款本金及利息;質權人有權依法拍賣、變賣質物(或出質的權利),并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7.2出質人未按第6.1條約定另行提供擔保時,質權人有權依法拍賣、變賣質物(或出質的權利),所得價款用于提前清償被擔保債權及有關費用;出質人不同意提前清償的,應將所得價款存入質權人指定的保證金賬戶,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不得支取。主債權到期未受清償時,質權人可以該賬戶中的款項直接受償。
第八條 保證條款
8.1因下列原因致使質權不成立或未生效的,出質人應對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出質人未按第3.1條約定將質物移交質權人占有;
(2)出質人在第五條項下所作陳述與保證不真實;
(3)因出質人方面的其他原因。
8.2質押額度的有效期屆滿日不超過質押權力到期日,有效期最長為一年,以多份質押權力進行質押的以到期日最近的質押權力確定質押期限。質押額度不超過借款人提供的質押權利票面價值的90%。
主合同中約定債務人可分期履行還款義務的,保證期間按各期還款義務分別計算,自每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至最后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一年止。
債權人宣布主合同項下債務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