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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本保證條款的效力獨立于本合同其余條款,本保證條款的生效條件為:本合同項下質權因第8.1條所列原因未成立或不生效。
第九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爭議依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1)向質權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2)由 仲裁委員會依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予以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 其他條款
10.1 出質人已認真閱讀了主合同,并確認了所有條款。
10.2 本合同所附的“質物清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0.3 出質人已通讀上述條款,質權人已應出質人的要求作了相應說明,出質人對所有內容無異議。
10.4 在履行《借款合同》中若發生糾紛,或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約定日期償還貸款本息,質押權人有權依據《借款合同》、《質押合同》及按照公證書賦予的強制執行效力,直接對“質押物清單”中所列的質押物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質押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
10.5 本合同經出質人簽字、質權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后,于質物移交質權人占有之日起生效。
10.6 貸款質押權人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貸款質押人應向貸款質押權人提供相關報表或材料。
10.7 本合同設立所發生的費用,有關質押物評估、登記,合同公證等一切費用均由出質人承擔。
10.8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一份,抵押物登記部門一份。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出質人(公章) 質權人(公章)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 年 月 日 簽署日: 年 月 日
(法邦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