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則詳解之申請程序篇
兩級審核兩級公示,搖珠打分輪候
據介紹,此次兩個試行《辦法》中,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的申請程序簡要說來就是采取兩級審核和兩級公示制。即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接受申請并初審,區國土房管局復核;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組織在社區公示,市房改辦住建辦在市國土房管局網上公示。
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在公示期內,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申請人的情況有異議的,應當書面向受理單位提出,受理單位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要重新調查核實。
此外,還實行申請對象對自己申請情況進行承諾的制度,降低對申請對象審核的行政成本。
在此次《辦法》中,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的分配方法都采取了搖珠同打分相結合的方式。
不論是申請廉租房還是經濟適用房的申請人,市房改辦住建辦都會將取得資格的家庭按評分高低排列輪候順序,評分內容包括在穗年限、婚齡、收入等指標;評分分數相同的,通過搖珠方式確定先后順序。
需要注意的是,處于輪候狀態的申請人家庭的在穗年限評分、婚齡評分、輪候評分隨著時間變化而相應自動調整。申請人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積或人均建筑面積、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員結構、婚姻狀況等情況改變的,申請人應當自改變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如實提交書面材料,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根據實際情況重新審核資格條件,按程序報批后調整輪候分數。
細則詳解之租住及購買方式篇
廉租房:雙特困戶租金每平方米1元
廉租住房保障有三種方式:實物配租、租房補貼、租金核減。
實物配租方式適用于經市民政局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難家庭,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中的烈士遺屬、優撫對象,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和離職人員、轉業復員軍人、孤老、殘疾人及其他急需保障的家庭。
實物配租的房源為直管公房、單位存量公有住房、政府收購的住房、新建廉租住房、社會捐贈的住房。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建,也可相對集中建設。
經市民政局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難家庭或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按照應保盡保、發現一戶解決一戶的原則,凡申請實物配租的,無需輪候,直接安排廉租住房;其租金標準按照使用面積每平方米1元計收,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使用面積每平方米2元計收。
但家庭人均居住面積已經超過6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積已經超過9平方米的,不參加實物配租,采取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方式提供廉租住房保障。
經適房:價格為同一期開發住房基準價
《辦法》規定,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由物價部門會同市房改辦住建辦擬定或由相關單位報物價部門審批擬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為同一期工程開發住房的基準價格。分割零售單套住房,以基準價格為基礎,計算樓層、朝向差價,樓層、朝向差價按整幢(單元)增減的代數和為零的原則確定。
細則詳解之退出機制及監管篇
廉租房:騙取保障者5年內不得再申請
如果申請人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之后,家庭收入或資產已超過規定標準的;購買或通過其他途徑獲得住房的;以及出現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其他情形的,被保障者應該主動申請退出,退出時戶籍同時遷出。
取消廉租房保障時,受保障人有一年的過渡期。享受實物配租的,應當騰退租住的廉租住房,暫時無法騰退的,過渡期內按公房租金標準計租,過渡期滿,仍不騰退廉租住房的,改按公房成本租金標準的50%計租,一年后按公房成本租金標準計租。
申請人以虛報、瞞報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市房改辦住建辦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此外,應當同時取消其申請和保障資格,5年內不得再申請。另外,申請人擅自將租住的住房轉讓、轉租、出借、調換,市房改辦住建辦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
經適房:不滿5年轉讓,須由政府回購
此次《辦法》明確了經濟適用住房的產權為有限產權,不得出租、出借,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經濟適用住房,土地未辦有償使用;不得出租、出借;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的內容會在此輪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權證上注記。
按照《辦法》規定,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要在購得5年內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房改辦住建辦回購或由市房改辦住建辦安排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的家庭購買,回購價格按原購房價格每年扣減1%計算。此外,購得5年內因繼承、贈與或離婚析產等原因需要轉移房屋產權的,對象也必須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購買條件,經市國土房管局核準后,允許辦理繼承、贈與、離婚析產變更登記手續;變更登記后,原經濟適用住房性質不變。
購得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當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市房改辦住建辦可優先回購。購房人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后,可以取得完全產權,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相應在其房地產權證上注銷原注記。
土地收益等價款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80%計算。土地收益等價款全額上交市財政。
對于購房人提供家庭收入或住房情況等虛假資料,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要求其退還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依法注銷其房地產權登記,退回房價款;同時,自退出經濟適用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再接受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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