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于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2號),設立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副部級),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管理的國家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設在地方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的煤礦礦長安全資格和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考核發證工作,交給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承擔。
(三)加強對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擬訂煤礦安全生產政策,參與起草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草案,擬訂相關規章、規程、安全標準,按規定擬訂煤炭行業規范和標準,提出煤礦安全生產規劃。
(二)承擔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責任,檢查指導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地方政府貫徹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煤礦整頓關閉,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執法,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事故隱患整改及復查,煤礦事故責任人的責任追究落實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向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承擔煤礦安全生產準入監督管理責任,依法組織實施煤礦安全生產準入制度,指導和管理煤礦有關資格證的考核頒發工作并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相關安全培訓工作。
(四)承擔煤礦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監督檢查煤礦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組織查處煤礦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五)負責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實施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依法監察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對煤礦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做出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
(六)負責發布全國煤礦安全生產信息,統計分析全國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與職業危害情況,組織或參與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
(七)負責煤炭重大建設項目安全核準工作,組織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查處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的煤礦企業。
(八)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九)指導煤礦安全生產科研工作,組織對煤礦使用的設備、材料、儀器儀表的安全監察工作。
(十)指導煤炭企業安全基礎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和煤礦整頓關閉工作,對煤礦安全技術改造和瓦斯綜合治理與利用項目提出審核意見。
(十一)承辦國務院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設5個內設機構(副司局級):
(一)辦公室。
擬訂機關工作規則和工作制度;承擔機關公文管理、政務信息、機要保密工作;協調機關人事、財務、外事等相關工作。
(二)安全監察司。
依法監察煤礦企業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組織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承擔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工作;承擔對重大煤炭建設項目的安全核準工作;指導和監督煤礦整頓關閉工作;檢查指導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事故調查司。
依法組織指導煤礦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擬訂煤礦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執法規章和標準;監督檢查煤礦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指導協調或參與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監督煤礦安全生產執法行為;承辦相關行政復議;指導監督煤礦事故與職業危害統計分析及職業危害申報工作;發布煤礦安全生產信息;承擔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專員日常管理工作。
(四)科技裝備司。
參與起草煤礦安全生產、安全監察有關法律法規草案;擬定煤礦安全生產規劃、規章、規程、標準;指導和組織擬訂煤炭行業規范和標準;組織煤礦安全生產科研及科技成果推廣工作;組織監察煤礦設備、材料、儀器儀表安全;審核國有重點煤礦安全技術改造和瓦斯綜合治理與利用項目。
(五)行業安全基礎管理指導司。
指導和監督煤炭企業安全基礎管理、安全標準化工作;指導和監督煤炭企業建立并落實安全隱患排查、報告和治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地方煤炭行業管理部門開展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工作;依法監督檢查中央管理的煤炭企業和為煤礦服務的(煤礦礦井建設施工、煤炭洗選等)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指導和管理煤礦有關資格證的考核頒發工作并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相關安全培訓工作。
四、人員編制
略
五、其他事項
略
六、附 則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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