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推進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制度的改革
1.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邊界不清。49.1%的專家認為,農村土地“集體所有”邊界不清,實質上是一個模糊的概念。有專家指出,農村土地確實為村民小組所有,但基層政權對農民集體土地權利的干預過多。
表4:專家對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理解
選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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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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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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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是什么,邊界不清楚,所以集體所有是一個模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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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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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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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成員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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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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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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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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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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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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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許多地方就是村干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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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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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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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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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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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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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需進一步界定。專家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存在的問題的認同度較高,按選擇人數排序,位于前五位的分別是:所有權權能殘缺;所有權客體界定不清;權利和義務不明確,缺乏可操作性;集體土地所有權多級所有,主體不明晰;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代表法律地位不明確。另外,有專家認為,土地名義歸屬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農民缺少有組織的權利主體,沒有辦法有效行使權利。
表5:在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存在的問題
選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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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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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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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所有權權能殘缺,不是完整意義上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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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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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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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所有權客體界定不清,國家與集體土地所有權界定不清,集體土地所有權之間也存在范圍界定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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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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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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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和義務不明確,缺乏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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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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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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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所有權多級所有,主體不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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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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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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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代表,如村民小組,法律地位不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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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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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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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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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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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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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將土地使用權永久下放給農戶。專家對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改革提出了不同的建議。按選擇人數從高到低排序,分別是:將土地使用權永久下放給農戶,農戶成為土地物權最終的、完整的擁有者,并可以繼承、轉讓、抵押和交易;對現行有關農村土地的法律、法規進行重大修改;建立完備的土地管理檔案,地方政府和鄉村自治組織及其代表人都無權再以任何借口、理由對農戶的土地進行單方面處置。另外,有專家建議,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制度,關鍵是提高農民維護土地權益的能力,同時在法律上,為農民提供有效的救濟手段。
表6:改革農地集體所有權的建議
選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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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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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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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現有農地承包占有格局,將土地使用權永久下放農戶,農戶成為土地物權最終的、完整的擁有者,并可以繼承、轉讓、抵押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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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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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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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現行有關農村土地的法律、法規進行重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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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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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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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立完備的土地管理檔案,對獲得永久物權的農戶土地負責登記注冊,頒發執照文書,土地通過轉讓和交易易主的,履行過戶登記手續,今后地方政府和鄉村自治組織及其代表人都無權再以任何借口、理由對農戶的土地進行單方面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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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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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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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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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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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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