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允許地方政府發債是否與《預算法》有關規定不符?
答:《預算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按照這一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地方政府可以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因此,由省級政府在國務院核準的額度內,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準發行一定數量的地方政府債券,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問:2000億元地方政府債券規模是如何分配的?
答:由于各地擴內需保增長的積極性較高,地方政府申請發債規模普遍較大,但受發行2000億元債券總規模的限制,需要合理核定分地區規模。為此,財政部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在2000億元總規模內,根據中央投資公益性項目地方配套規模、地方項目建設資金需求以及償債能力等因素,按公式法合理分配各地區債券規模。具體因素包括中央投資中公益性項目地方配套數、綜合財力、債務率、財力增長率、財政困難程度等,其中重點因素為地方配套需求。在這里需要說明的是,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下達各地的債券規模只是控制指標,地方政府最終實際發行多少債券以及安排用于哪些項目,還需要按照規定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后確定。
問:與中西部地區相比,沿海地區保增長的任務更重,未來償債能力也較強,為什么不多給東部分配一些債券規模?
答:發行2009年地方政府債券,主要是為了解決新增中央投資地方配套的公益性投資項目地方政府配套資金困難問題。由于中西部地區涉及民生的建設項目欠賬較多,這次中央公益性投資項目向中西部重點傾斜,相應地,中西部地區配套任務較重。考慮到中西部地區政府財力普遍較為薄弱,籌集配套資金能力有限,如果中央對其分配債券規模較小,配套就會出現困難,這不利于中央既定政策目標的順利實現。因此,分地區債券規模分配,重點考慮配套需求因素,相應地,中西部地區分配到的債券規模較大。同時,中央在計算確定分地區債券規模時,還考慮了綜合財力、債務率、財力增長率等因素。從分配結果看,東部大部分地區除滿足實際配套需求外,還能安排部分債券資金用于其他民生項目。
問:地方政府債券具體怎么發行?
答:地方政府債券統一由財政部代理,按照記賬式國債發行方式,面向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招標發行。地方財政部門指定觀察員現場觀察招標過程。中標的承銷機構可以采取場內掛牌和場外簽訂分銷合同的方式分銷。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后可按規定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市場上市流通。
問:個人能否購買地方政府債券?安全性和預期收益如何?
答:凡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債券賬戶及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股票和基金賬戶的各類投資者(包括個人投資者),都可以購買2009年地方政府債券。這次地方政府債券由財政部代理發行,由財政部代辦還本付息,其信用實際上接近于國債。同時,由于債券利率隨行就市,投資者可以根據自己意愿選擇投資組合。
問:取得2009年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是否應繳納所得稅?
答:為便于地方政府債券的順利發行,借鑒市場經濟國家通行做法,這次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稅收優惠政策比照國債稅收優惠政策執行,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09年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特案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問:地方政府債券資金準備用于哪些方面?
答:國務院明確規定,地方政府債券資金主要安排用于中央投資地方配套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及其他難以吸引社會投資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嚴格控制安排用于能夠通過市場化行為籌資的投資項目,不得安排用于經常性支出和樓堂館所項目建設。投資項目資金使用范圍主要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農村民生工程和農村基礎設施,醫療衛生、教育、文化等社會事業基礎設施,生態建設工程,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以及其他涉及民生的項目建設與配套等。為使上述規定更具可操作性,財政部還配套下發了2009年地方政府債券資金項目安排管理辦法,進一步細化了債券資金的使用方向。
問: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如何管理?
答:地方政府債券收入是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納入預算統一管理,接受同級人大監督。為此,國務院明確,地方政府債券收支實行預算管理,納入各地區人民政府預算,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政府年度預算已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的,要及時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準。用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收入安排支出的部門和單位,要將支出納入部門預算和單位預算,并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用途使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占、挪用。為強化管理,財政部還專門研究制訂了2009年地方政府債券資金預算管理辦法,進一步細化了有關預算管理具體問題,如要求地方政府將地方政府債券收支全額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市、縣級政府使用債券收入的,由省級財政轉貸,納入市、縣級財政預算,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等等。
問:如何加強對地方政府債券資金使用的監管?
答:財政部有關文件明確,要加強對地方政府債券收支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和完善債務項目申報、審批、績效考評和監督等制度,提高資金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水平;地方政府債券資金使用要自覺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凡違反規定弄虛作假,資金未用于規定使用范圍,截留、擠占、挪用地方政府債券資金等,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追究責任。
財政部目前正在組織代理發行2009年地方政府債券的相關工作。同時,財政部和相關部門將及時跟蹤監督檢查地方政府債券資金的使用情況,最大限度地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問:如何確保地方政府切實履行償債責任?
答:由于2009年是我國首次在全國范圍內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為確保債券到期按時償還,維護政府信譽,2009年地方政府債券由財政部代辦還本付息。國務院明確,各地區人民政府作為地方政府債券債務人,要統籌安排本地區綜合財力,切實承擔地方政府債券的還本付息責任,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財政部上繳地方政府債券本息、發行費等資金。未按時上繳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向財政部繳付罰息。對未按時上繳的地方政府債券本息、發行費和罰息等資金,由財政部在辦理年度中央與地方財政結算時如數扣繳。各地區人民政府在安排需要承擔還款責任的項目時,要綜合考慮各市縣、部門和單位的償債能力,控制債務違約風險;要提前做好還本付息資金籌措工作,督促各市縣、部門和單位切實履行還款責任,積極落實還款資金來源。承擔還款責任的市縣、部門和單位要積極籌措資金,按時足額償還債券本金和利息。
問: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如何防范債務風險?明年是否繼續發行地方政府債券?
答:這次中央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實施積極財政政策,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一項特殊政策措施。從規范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角度考慮,必須研究建立一套包括規模控制、風險預警、債務預算、債務審批在內的基本制度框架,以合理評估發債申請地區的償債能力和控制償債風險。近年來,財政部始終重視防范和化解財政風險,一直致力于地方政府性債務問題研究,積極采取措施促進財政經濟可持續發展。下一階段我們將繼續深入研究,逐步建立管理規范、運行高效、風險可控的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促進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至于明年是否繼續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將視宏觀經濟形勢變化等因素相機抉擇。
問:目前,中央代理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工作進展如何?
答:國務院同意發行2009年地方政府債券后,財政部抓緊組織開展債券發行和管理各項具體工作,先后制訂下發了《關于做好發行2009年地方政府債券有關工作的通知》、《財政部代理發行2009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兌付辦法》、《2009年地方政府債券預算管理辦法》、《財政部代理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辦法》等制度文件,對債券的發行、使用、監督等工作作出了明確具體規定。各項工作有序推進,到目前為止,財政部根據中央投資項目配套和地方項目建設的資金需求以及償債能力等因素,對各地區發債規模申請進行了認真審核,經國務院審批后,2月中旬已經下達地方。地方政府在核定的規模范圍內,正在積極履行項目確定、預算調整、人大審批等程序。財政部將根據地方政府上報的債券發行計劃,按照成熟一期發行一期的原則,盡快組織債券發行,為地方政府及時籌集資金,促進積極財政政策的有效實施。(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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