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三月十六日電(記者劉育英 賈靖峰)中國證監會十六日出臺《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并表示將于下月十三日開始正式實施。
根據暫行規定,證券經紀人是指接受證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二00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證監會下發《關于證券公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證券公司對經紀業務營銷活動摸清底數、解決遺留問題、規范營銷人員執業行為、做好實施證券經紀人制度準備和落實責任追究等。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稱,暫行規定包括證券經紀人與證券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證券經紀人的資格條件、執業行為規范、證券公司的管理責任、證券經紀人合法權益保護、證券經紀人制度的實施安排等內容。
新規要求,從事證券經紀業務,須具備證券從業資格,并具備與一般證券從業人員相同的執業條件,如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近三年未受過刑事處罰,不存在因違法或違紀行為被開除的情形等。暫行規定還要求證券經紀人須經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登記,并取得專門證書。
截至二00八年十月底,證券行業所謂外部營銷人員約有八萬人,其中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以及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經紀人考試的約三萬多人。有關人士稱,實施新政后,證券經紀人數量將有所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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