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罰 則
第十九條 參與認定的工作人員要嚴守網吧連鎖企業的商業秘密。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通過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網吧連鎖企業認定資格等行為。
第二十條 已認定的網吧連鎖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認定機構或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取消其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倒賣網吧牌照,為非本企業投資或控股的單位或個人申辦網絡文化經營許可的;
(三)其所屬直營門店一年內累計5家次或直營門店總數的10%以上的門店受到文化行政部門罰款(含罰款)以上的行政處罰的。
被取消網吧連鎖企業資格的企業,文化主管部門在2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或者由該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責任人擔任主要職務的企業的認定申請。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進行網吧連鎖企業認定、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行為的,由其所在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公益性上網場所管理辦法、網吧連鎖企業所享受的其他優惠政策由文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網吧連鎖企業認定證書由文化部制定。
第二十四條 各省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文化部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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