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關于申報義務人和代理申報
申報義務人是指負有經營者集中申報義務的經營者,如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明確申報義務人對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意義重大。《申報辦法》第9條第1款規定了各種情況下的申報義務人,同時規定在存在取得控制權或能夠施加決定性影響的申報義務人的情況下,申報義務人依法進行申報時其他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例如,對上市公司進行敵意收購時,申報義務人可能不掌握申報所需的其他經營者的文件資料信息,此時就需要其他經營者進行配合,向商務部提供必要的文件資料。《申報辦法》第9條第2款規定,在申報義務人未提出申報時,其他經營者可以提出集中申報,這主要是考慮到為了避免因未申報而導致集中交易違法,從而允許申報義務人之外的經營者主動向商務部申報其參與的經營者集中。
關于代理申報,如果經營者集中申報涉及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的,應當依照國務院發布的《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和《司法部關于執行〈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四、關于申報前商談和申報的文件、資料及要求
《申報辦法》第8條規定了申報前商談,由于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對于是否需要申報、申報的具體細節等問題可能存在疑問,第8條規定其可以就申報相關問題向商務部申請商談,并規定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商談申請。
關于申報文件、資料的要求,《申報辦法》區分了必備的文件資料和自愿提交的文件資料。《申報辦法》第10條規定了必備的文件資料,第11條規定了自愿提交的文件資料,申報人只要提供了第10條規定的文件資料,就應當視為履行了其申報義務。
關于對申報文件、資料的要求,在商務部此前發布的《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文件資料的指導意見》中已有具體規定,故不再對該問題作全面解讀。應當強調的一點是,申報人提交的公開版本應當包括必要的資料信息,以便能夠讓第三方對經營者集中的競爭影響做出合理判斷。
五、對申報文件資料的核查
商務部收到申報人提交的申報材料后,應當對申報材料的完備性進行核查,核查主要依據《申報辦法》第10條、第12條和第13條的規定執行。關于第13條中補交文件資料的期限,商務部可根據個案具體情況確定一個合理期限。
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的立案,立案時間是開始計算初步審查期限的起點,對于商務部和申報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和重要意義。商務部經核查后認為申報文件、資料符合法定要求的,應當立案并書面通知申報人。申報人故意隱瞞重要情況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商務部對該申報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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