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水利科技文件材料的歸檔時限:反映水文、水資源、水土保持、勘測、規(guī)劃設計等基礎業(yè)務工作的科技文件材料,一般應按年度,在第2年上半年完成歸檔工作;各專業(yè)項目產生的科技文件材料,應在項目實施完成后3個月內完成歸檔工作(周期較長的項目,可分階段或分單項計算歸檔時限);重要儀器設備的隨機文件材料,應在安裝調試或開箱驗收后1周內完成歸檔工作;項目鑒定或驗收形成的文件材料,應在鑒定或驗收后1個月內完成歸檔工作。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結合實際,制定本單位或系統水利科技檔案分類方案,細化歸檔范圍,明確整編要求。歸檔的水利科技文件材料應為正本,重要或有專門需要的水利科技文件材料,可適當增加保管份數,其相應的電子文件材料應按有關要求同步歸檔。
第十二條 由若干單位協作或合作完成的項目,主持單位應負責項目重要文件材料的收集、歸檔工作;協作或合作的單位,應負責其承擔項目產生水利科技文件材料的收集、歸檔工作,并將階段或結論性文件材料,報主持單位歸檔。
第十三條 水利科技文件材料的整理應符合《科學技術檔案案卷構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其中整理錄音、錄像、照片等聲像材料時,應注明材料反映的事由、時間、地點、人物、背景及作者等內容。
第十四條 電子文件歸檔,參照《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規(guī)范》(GB/T18894-2002)、《CAD電子文件光盤存儲、歸檔與檔案管理要求》(GB/T17678.1-1999、GB/T17678.2-1999)執(zhí)行。重要的電子文件歸檔時,應形成相應的紙質文件材料一并歸檔。
第十五條 水利科技文件材料歸檔時,應編制歸檔文件材料移交目錄(一式2份),由項目或課題的部門負責人審簽,交檔案部門查驗,交接雙方應認真履行交接手續(xù)。對不符合要求的,檔案部門應不予接收。
第三章 保管利用
第十六條 對已接收的水利科技檔案,檔案部門應及時進行分類、編目、入庫等管理工作,為檔案的保管利用創(chuàng)造條件。
第十七條 各單位保管的水利科技檔案,應使用檔案專用庫房和裝具,采取相應防護措施,確保水利科技檔案的保管、保護條件滿足規(guī)范要求。
第十八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水利科技檔案庫房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檔案保管狀況,對破損或變質的檔案應及時修復,最大限度地延長檔案的價值時限。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水利科技檔案利用制度,配備必要的檔案利用設施設備,積極開展水利科技檔案的利用與編研工作。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做好水利科技檔案的統計工作,認真執(zhí)行檔案年報的統計、報送制度。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積極開展水利科技檔案信息化建設,確保水利科技檔案管理與本單位信息化建設同步發(fā)展,不斷提高水利科技檔案的現代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撤銷或合并時,應按照國家有關檔案歸屬與流向的要求處置原單位的檔案;專業(yè)技術人員在工作調離時,須交清應歸檔的水利科技文件材料或借閱的檔案,不得擅自留存或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應依據《水利部保密工作管理規(guī)定》(水辦[2005]380號)和《科學技術保密規(guī)定》(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國家保密局令第20號)的要求,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加強對水利科技檔案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水利科技檔案鑒定、銷毀制度,并按要求對水利科技檔案進行鑒定,提出保存或銷毀意見,報本單位領導批準后實施。銷毀檔案,應到國家指定場所進行監(jiān)銷,并由2名監(jiān)銷人員在銷毀清冊上簽字。銷毀清冊應歸檔保存。
第二十五條 水利科技檔案保管期限劃分為永久和定期(30年、10年)兩種。劃分原則與標準,參照《水利科技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表》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應按水利科技檔案移交進館要求,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
第四章 獎懲
第二十七條 對在水利科技檔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部門或個人,上級主管部門或本單位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八條 對于違反本規(guī)定的單位或個人,上級主管部門或本單位應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對逾期未改的,應按規(guī)定對相關單位或直接責任人給予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工作機制及人員
第二十九條 水利部設有專門的檔案工作部門,在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指導下,依法對水利科技檔案工作履行如下職責:
(一) 貫徹落實國家檔案法規(guī)制度,制定、完善水利科技檔案規(guī)劃與規(guī)章制度;
(二) 督促水利檔案法規(guī)制度的貫徹落實;
(三) 檢查、指導水利科技檔案工作;
?。ㄋ模?#160;組織重點項目(課題)的檔案專項驗收。
第三十條 各單位應結合工作職責與任務,明確檔案工作部門和人員,依法加強檔案管理、認真履行檔案管理職責,為促進水利科技檔案工作的健康、有序發(fā)展提供保障。
第三十一條 水利科技檔案工作人員應具備檔案專業(yè)和水利等相關專業(yè)知識,愛崗敬業(yè),忠于職守,并應保持相對穩(wěn)定。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應有計劃地開展對水利科技檔案人員的業(yè)務培訓和繼續(xù)教育,逐步提高檔案人員的業(yè)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guī)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利部1988年9月2日發(fā)布的《水利科學技術檔案管理暫行規(guī)定》和《水利科學技術檔案保管期限表》(水辦[1988]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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