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鋼鐵企業須按照《鋼鐵產業發展政策》、《鋼鐵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國家適時修訂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以及其它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淘汰落后的生產裝備。
(五)生產規模
2009年普鋼企業粗鋼產量100萬噸及以上,特鋼企業30萬噸及以上,且合金鋼比大于60%(不含合金鋼比100%的高速鋼、工模具鋼等專業化企業)。
(六)安全、衛生和社會責任
1.鋼鐵企業須符合《安全生產法》、《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等一系列有關安全衛生的法律法規,具備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責任制、防治條件和管理體系,兩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2.鋼鐵企業不得拖欠國家稅收和職工工資,須按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三、鋼鐵行業生產經營規范管理辦法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鋼鐵行業生產經營的規范管理,商相關部門后以公告形式公布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實行社會監督、動態管理。
(二)現有鋼鐵企業生產經營規范申請、審核及公告程序:
1.現有鋼鐵企業均需納入規范管理,申請規范的鋼鐵企業須編制《鋼鐵行業生產經營規范申請報告》并附相關證明文件(格式要求見附件)。地方企業通過本地區工業主管部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中央企業直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本地區鋼鐵企業的規范申請和初審,中央企業自審。初審或自審需按規范條件要求對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核實,提出初審或自審意見,附企業申請材料及有關土地、項目核準或備案等審批文件、證明文件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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