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規定列出39種
具體行為表現
記者從監察部獲悉,規定共列出違規插手干預的9個方面、39種具體行為表現形式,各自明確了相應的處分種類和幅度。
除了干預房地產開發經營外,規定還列出了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項目決策、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審批出讓、城鄉規劃管理、工程建設實施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物資采購和資金安排使用管理等。
此次在此前中央紀委印發解釋的基礎上,作出了明確的行政處分規定,明確了“領導干部只要實施了違反規定插手干預行為,就應受到處分”。
未受賄但造成較大
損失也問責
規定明確,如公務員未索賄受賄、謀取私利,但只要給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或給本地區、本部門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就將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另外,違規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應給予黨紀處分,移送紀檢機關處理,涉嫌犯罪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王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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