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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斷深化改革擴大開放
(三十六)推進體制機制創新。堅持把深化改革作為促進科學發展的根本動力,消除體制機制障礙,增強發展活力。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創新行政管理體制,提高行政能力和效率。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加大國有企業改革力度,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通過參股、控股、資產收購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積極推進投資主體多元化,大力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鼓勵中央企業與地方企業聯合重組,培育具有較強競爭力的大企業集團。大力發展非公有制經濟,落實放寬市場準入的各項政策,支持非公有制企業進入基礎設施、公用事業、金融服務和社會事業等領域。認真落實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依法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鼓勵中小企業與大企業形成產業鏈的協作配套關系。推進投資體制改革,落實企業投資決策自主權,降低民間資本市場準入門檻。健全土地、資本、人力資源、技術等要素市場,加快建設統一開放的市場體系。
(三十七)深化國內區域合作。進一步加強與北京、東北三省及其他省區的區域合作,建立健全合作機制,拓展合作領域,積極引導中央企業和其他省(區、市)企業到內蒙古投資興業。鼓勵跨地區的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和產業園區共建,支持內蒙古與沿海地區合作建設出海通道和臨港產業基地,與相鄰省(區)合作建設能源產業集聚區。支持建設承接產業轉移示范區,國家產業轉移引導資金適當向內蒙古傾斜。
(三十八)擴大對外經貿合作。大力發展外向型經濟,鼓勵機電、輕紡、建材和優勢特色農畜產品,以及高新技術產品“走出去”,加大對國內短缺原材料進口的扶持力度。創新利用外資方式,吸引外商投資特色優勢產業,擴大基礎設施、社會事業、生態環保、扶貧開發等領域利用外資規模。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在境外建立資源開發基地。促進邊境貿易發展,對進口有資質限制的商品,在核定邊貿企業資質時適當放寬標準。推進滿洲里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建設,研究建立二連浩特國家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規劃建設沿邊開發開放經濟帶。探索在巴彥淖爾等有條件的地區設立邊境經濟合作區,支持在符合條件的地區設立海關特殊監管區和保稅監管場所。探索建立中俄、中蒙跨境旅游合作區。
(三十九)打造開放合作平臺。加強與俄蒙毗鄰地區的交往和聯系,積極參與東北亞、中亞等國際區域合作。支持開展政府間互訪、商貿往來、人文交流等雙邊多邊活動,形成多層次寬領域的合作交流機制。加大支持力度,推進滿洲里、二連浩特、甘其毛都、策克等重點口岸基礎設施建設。支持阿爾山口岸正式開放。加快滿洲里、二連浩特等重點口岸公路和阿爾山—喬巴山等跨境鐵路建設。研究出臺便捷通關和簡化邊民互市監管的措施,推進跨境運輸和口岸通關便利化。加強口岸安全、衛生檢疫等工作。
九、努力構建和諧穩定邊疆
(四十)鞏固和加強民族團結。發揚民族團結優良傳統,進一步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新型民族關系,深入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切實保障少數民族群眾的合法權益,尊重少數民族群眾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落實和完善促進民族地區發展的各項政策,解決好各族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加大對鄂倫春、鄂溫克、達斡爾、俄羅斯四個人口較少民族的扶持力度。積極推進興邊富民行動計劃。
(四十一)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強化各級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妥善處理各類矛盾,努力構建和諧社會。動員和組織群眾依法參與社會管理。強化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管理。引導各類社會組織加強自身建設,增強服務社會能力。建立健全維護群眾權益機制,解決好資源開發、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等涉及群眾切身利益問題。完善公共安全體系,健全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機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健全突發事件應急機制,提高社會危機管理和抗風險能力。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依法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部位、重點對象以及互聯網等新興媒體的管理。
(四十二)維護邊疆社會穩定。加強邊境縣旗(市)、鄉鎮(蘇木)和村(嘎查)的辦公場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強化基層政法機關建設,支持公安、檢察、法院、司法、安全以及邊防、消防等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技術裝備水平,增強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能力。行政人員編制適當向邊境地區基層傾斜,保障運行經費,增強管理和服務能力。加強愛國主義和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國家意識、法律意識、公民意識。嚴厲打擊蓄意挑撥民族關系、破壞民族團結、制造惡性事件的行為,加強邊境地區管理,嚴防境外敵對勢力的破壞、分裂和滲透活動,扎實推進“平安內蒙古”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