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教育廳頒發了《廣東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自今年9月1日起實行,原《廣東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規定》(粵教基〔1999〕14號)同時作廢。新辦法核心內容包括學業成績優異的學生可申請跳級,學校不得安排學生留級;公辦學校不得設立重點班和實驗班;學生學籍檔案由學校永久保管。
不得脅迫誘導差生轉退學
《辦法》要求,義務教育各年級實行常態編班。不得實行固定階梯式能力分班,不得設重點班、實驗班等。編班結束后,原則上不允許調班,學生因學科能力以外的原因確需調班的,經學校教務處同意可以調班,但每學年每班調班人數不得超過該班學生數的3%。
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對適齡兒童、少年實行免試就近入學,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入學資格考試。民辦學校可以在辦學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自主確定招生的范圍、標準和方式。適齡兒童、少年可以自愿選擇就讀民辦學校。學校不得以學生戶籍和居住地變動、學習成績及思想品德差等為由脅迫或者誘導學生轉學、退學。
對近年在社會上爭議頗大的“三好生”評定問題,《辦法》明確:三好學生每學年評定一次,學年結束時,由學校授予稱號,并發給獎狀。
學籍檔案由學校永久保管
學生(含非本地戶籍學生)按規定辦理入學注冊(含轉學)手續后,即取得學籍,由學校負責建立學生學籍檔案,并發給學生證。
學籍檔案包括:《新生名冊》;《在校生名冊》及《在校生變動名冊》;《學生學籍卡》;《學生評價表》;《畢(結、肄)業鑒定及綜合素質評價表》;《畢(結、肄)業生名冊》;學籍變動及獎勵、處分等其他資料。《學生學籍卡》在新生入學注冊或轉學學生入學注冊時由學校建立。《學生學籍卡》中的學生及其家庭情況在學生注冊時由學生或學生家長填寫。《學生學籍卡》中的學生及其家庭情況資料學校應妥善保管,未經學生家長同意,不得公開或外傳。
省教育廳規定,學校應按照中小學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學籍檔案進行管理。學籍檔案由學校永久保管,不得銷毀。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違紀學生不得勸退或開除
在學生的升級、留級、跳級方面,新《辦法》也有了詳細的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在校生一學年升一級,學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學生留級。公辦學校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復讀生,包括已經獲得初中畢業資格或讀完初三課程的學生。
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學業成績特別優異,提前達到高一年級學力程度的學生,由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提出跳級申請,經學校同意,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跳一級。跳級應在學年開始時進行。
對違紀又屢教不改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學校應根據中小學生處分規定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學校不得勸退或開除學生。(作者:梁艷燕 通訊員:賴紅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