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重慶8月31日電(記者朱麗亞)日前,重慶市人大、重慶教委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稱,備受關注的《重慶市國家教育考試條例》(本報2006年11月6日曾報道,以下簡稱《考試條例》)已經通過審議,并將于2007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也是我國第一部關于國家教育考試的地方法規。
《考試條例》明確考生享有報名權、公平競爭權、知情權、申訴權、申請經濟賠償權,還專門規定“殘疾人員的報名應試權利應當得到保障”;要求考試注重考核考生運用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而考生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核分數,復核考試成績的內容和方式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考試條例》還規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學校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向社會公布國家考試相關信息及考生成績、名次等信息”。有關人士認為,這意味著禁止炒作高考狀元。
在《考試條例》(草案)網上聽證階段,對作弊者該不該重金罰款曾經頗有爭議,而《考試條例》也給出了答案:考生考場作弊,當次考試科目成績無效,已被錄取的取消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已取得合格證書的由發證機關予以注銷。《考試條例》特別規定,代替他人參加考試和由他人代替本人參加考試的作弊行為,將被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組織人員替人考試,以及利用通訊工具組織、策劃或實施傳遞試題、答案等考試信息行為的;傳播、出售保密期內試題、試卷、答案和評分參考的作弊行為,將被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作弊或參與作弊,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公職或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重慶市教委有關人士還表示,雖然中考、聯招考試等考試不在條例管理范圍內,但也應該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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