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如果作出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決定,業主有權向法院起訴。昨日,中國政府網發布《國務院關于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下稱《決定》),該決定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業主可申請撤銷侵權決定
根據物權法,國務院對物業管理條例進行了多處修改,修改內容主要涉及到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由于規定了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為防止這種行為可能侵害到業主的權益,《決定》賦予了被侵害權益業主獲得司法救濟的權力,《決定》對此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如果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決定》還擴大了指導業主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業委會的范圍,規定“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現行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指導機構只有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物管企業改為“服務企業”
對于業主大會“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這兩項事項的決定程序,《決定》規定了更加嚴格的程序,上述兩項決定“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
此外,根據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決定》還將“物業管理企業”修改為“物業服務企業”,將“業主公約”修改為“管理規約”,將“業主臨時公約”修改為“臨時管理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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