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今天發布《關于做好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績效考核工作的指導意見》,指出將績效考核結果作為績效工資分配的主要依據,要求將師德作為績效考核內容的首位,不得把升學率作為教師績效考核指標。
指導意見指出,實施績效考核工作應遵循“尊重規律,以人為本;以德為先,注重實績;激勵先進,促進發展;客觀公正,簡便易行”的基本原則。同時指出,教師績效考核的內容主要是:教師履行《義務教育法》、《教師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教師法定職責,以及完成學校規定的崗位職責和工作任務的實績,包括師德和教育教學、從事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實績。
指導意見明確,不得把升學率作為考核目標。“教學工作重點考核教學工作量、教學準備、教學實施、教學效果,以及組織課外實踐活動和參與教學管理的情況;對教學效果的考核,主要以完成國家規定的教學目標、學生達到基本教育質量要求為依據,不得把升學率作為考核指標,要引導教師關愛每個學生,特別是學習上有困難或品行上有偏差的學生。”
指導意見還明確,對有突出表現或做出突出貢獻的教師,視不同情況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要根據績效考核結果,合理確定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等次,堅持向骨干教師和做出突出成績的教師傾斜,適當拉開分配差距。
據了解,經國務院同意,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分配政策。 (記者趙婀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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