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每年3%公務員受處分
據統計,1993年至2002年的10年中,全國共計處分公務員149929人,平均每年約1.5萬人。每年受處分人數約占公務員隊伍總數的3%左右。2006年,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除北京、福建、湖南、廣西、西藏)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人數為8327人,其中開除的914人;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受處分人數為169人,其中開除36人。這是迄今為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最新一組有關公務員作風建設的數據。
專家說法
“考核別變成領導一句話”
專家建議細化量化考核指標
“這是《公務員法》實施以來第一次對公務員考核做出如此細致的規定。”不過,國家行政學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教授認為,還應盡量細化和量化考核指標,避免流于形式,被外界指責為“還不是領導一句話的事”。
竹教授解釋說,公務員“德能勤績廉”五項考核中,除了“績”較易量化外,其余指標都難以衡量。“比如 ‘廉’怎么界定?跟人吃了兩頓飯,算不算不廉?政治學習幾次沒去,算不算無德?”他舉例說,“北歐國家和新加坡,公務員公款喝了100塊錢以上的酒就被視為 ‘不廉’,要受處罰;此外,發達國家廣泛應用的公務員家庭財產申報制度在我國也是一項空白。”他建議對公務員考核必須配合相關具體的制度建設,使考評盡量客觀化科學化,避免領導的“印象分”。
現身說法
人事局公務員小華
“新規避免了數罪并罰”
現在某區人事局公務員科任職的小華向記者表示,目前他們單位的考核正是按照“德能勤績廉”五個指標進行,在個人總結的基礎上由領導給定“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并結合群眾民主測評。
讓他最為看重的變化是,現行條例規定如果某公務員一旦受處分,“立馬會被評為不稱職”,待遇受損很大;而新規則明確可以“參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這就免去了數罪并罰的危險,我覺得更加人性化了。”(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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