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資產損失責任追究辦法10月施行,50種情形將挨罰
央企管理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以及企業規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企業直接或者間接資產損失的,可能面臨被終身不得被企業聘用或擔任企業負責人的處罰。
國資委昨日公布《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10月1日起施行。
《辦法》詳細列舉了造成資產損失需追究責任的50種情形。對資產損失責任人的處罰包括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和禁入限制。三種處罰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當企業發生特別重大資產損失時,在責任認定年度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處以扣發一定比例的績效薪金(獎金)、一定期限內不授予新的股權的經濟處罰,以及解聘或者開除等處分。而企業連續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除對相關責任人處以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外,還應當同時給予禁入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在資產損失的認定方面,《辦法》規定即使相關的交易或者事項尚未形成事實損失,但確有證據證明在可預見的未來將發生事實損失,且能計量損失金額的,也應當認定為資產損失。
對于離任人員的追究也同樣可以進行,對調離工作崗位或者已離退休的資產損失相關責任人,也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和禁入限制。
三種處罰方式
經濟處罰,是指扣發績效薪金(獎金),并終止授予新的股權;
行政處分,是指警告、記過、降級(職)、責令辭職、撤職、解聘、開除等;
禁入限制,是指在1至5年內或者終身不得被企業聘用或者擔任企業負責人。(李靜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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