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此間舉行的江蘇省十屆人大常委會32次會議審議了《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該草案規定,對排污嚴重超標的企業,最高可罰款100萬元人民幣。
記者注意到,在太湖藍藻爆發后提出的這個修訂草案,與1996年制定的原條例相比,無論是適用范圍還是處理力度都明顯加大。
修訂草案將太湖流域劃分為三級保護區,太湖湖體、沿湖岸5公里區域、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以及沿岸兩側各1公里范圍為一級保護區,主要入湖河道上溯50公里以及沿岸兩側各一公里范圍為二級保護區,其他地區為三級保護區。修訂草案規定,太湖流域一級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禁止新建集中式畜禽養殖,禁止新建、擴建高爾夫球場、水上游樂場等,禁止從事水上餐飲(包括久負盛名的太湖船菜)。飲用水源地一級、二級保護區內的排污口必須拆除,逾期不拆,將強制拆除。
上游的水污染了,也會導致下游的水遭殃。為此,修訂草案中特別規定:“實施行政區界上下游水體斷面水質交接責任制,并納入政府環境保護任期責任目標。”“交界斷面水質未達到控制目標的,責任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受害方人民政府作出補償。補償資金可以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直接代扣。”這樣規定,正是體現“誰污染、誰受害”的原則。這種區域水質聯動保護創下了全國的先例。
“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執法成本高”一直是環保執法面臨的突出問題。1996年的條例明確對污染企業最高罰款20萬元,但一些企業排污所獲取的利益遠遠超過了這個數字。本次修訂草案明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排放重點水污染物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最高可罰款100萬元。
修訂草案同時規定,建設項目防治水污染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就使用的,企事業單位不正常使用防治水污染物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拆除、閑置防治水污染物設施的,重點排污單位安裝的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不正常使用等情況,最高可罰50萬元。(蔣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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