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財政改革的突破口是政府間事權劃分,而要做到事權劃分清晰合理,首先要處理好中央和地方在投資權問題上的糾葛。
胡錦濤總書記在十七大報告中指出,要“健全中央與地方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體制”。中央關于“十一五規劃”的“建議”也要求建立健全與事權相匹配的財稅體制。很顯然,這種要求的第一個環節,就是要把事權合理化、清晰化。
事權有了相對合理的、清晰的界定之后,其他制度安排與之匹配在一起,內在銜接,統籌協調,才可以實現整個體制的正常運轉。而這也是下一階段我國財政體制改革,從事權視角來破解的基本要求。
圖表:上半年全國財政收入超過2.6萬億元新華社發
事權合理化是改革基礎
所謂事權合理化,就是應該按照市場經濟客觀要求,清晰、合理地界定清楚各級政府職能范圍,使政府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做好自己該做的事情。實現這種比較合理的職能界定,需要制度上有一個穩定的事權界定。
我國事權合理化進程的歷史背景,是中國經濟社會轉軌必然要促使政府職能和財政職能發生一系列調整和變化。在這一系列的變化中,經過十多年的探索,在1998年明確提出了要建立公共財政框架,即強調財政作為政府理財系統的公共性。這種公共性如要能夠得到較好履行,必須有規范的公共選擇及與之配套的決策程序和監督體系,必須發展政府理財的民主化和法治化,必須發展現代意義上規范的預算制度等等。
這樣一來,處理好這種轉變的基礎安排和初始環節,就是必須合理界定各級政府職責。政府事權和職責相對清晰后,往下推導的重要環節就是財權了。
在具體的制度安排上,財權首先是廣義稅基的安排和配置。包括各級政府可以獲得什么樣的稅源、可以有哪些收費等,并以收稅為主,加上收費,在各級政府以制度形式作出配置。與廣義稅基相關,還有一個財權中不可回避的重要內容,就是稅權或稅費權,它涉及在各級政府層級上的稅種選擇權和稅率調整權,包括未來可探討的地方通過立法確定稅種和收費項目的權力。
雖然現在所有稅種都由中央政府掌握設稅權,但現在我國研究者也意識到,中國地方政府也需要給予一定的設稅權。因此,我國財稅改革有遠景上設稅權的問題,還有現在回避不開的稅種選擇權和稅率調整權的問題。這些合在一起,要求財權必須和事權相呼應。
財政是國家各級政權“以政控財,以財行政”的分配體系,可以說,事權和財權的呼應性,是保證財稅體制安排能夠正常運轉的內在要求。
當然,也要看到,即使事權有了清晰的界定,財權也因之做了比較合理的安排,不同區域在財力上還會有不小的差異,需要再附加另外的手段,即自上而下的轉移支付,支持欠發達地區發展,使財力和事權在欠發達地區也達到匹配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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