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語中的“公平”在不同情形下分別指向規則“公正”和結果“均平”這兩個不同對象。在居民收入分配中,政府的責任應當是維護公正,兼顧均平,高端調低,低端托底
鑒于居民收入差距擴大及收入分配中存在的相關問題,政府調控對于促進居民收入合理化無疑是重要的,但什么樣的收入分配格局、何等程度的收入分配差異是“合理化”的,卻沒有一定之規。不少研究者在哲理層面上把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合理化”標準定位于“正確處理公平與效率的關系”,但這種表述的內在邏輯,還是把公
平與效率看作此消彼長的關系。我認為,如果作細致、嚴謹的把握,還應該把“公平”的內涵再拆分一下,即漢語中的“公平”在不同情形下實際分別所指的是規則公正的“公平”和結果相近的“均平”這兩個不同對象。如此細分,有利于消除中文語境中“公平與效率”問題的混亂,使大家討論時不打“三岔口”,對于我們現在深入討論問題會很有幫助。在此基礎上,我們再來討論一下居民收入分配中,政府如何維護公正、兼顧均平的分類調節。
居民收入分配方面的政府責任
在居民收入分配方面,政府的責任應當是維護公正,兼顧均平,高端調低,低端托底。
如果從權利公平、起點公平、過程公平(意在公正)的角度來看,政府的應盡之責是制定和維護必要的、合理的法律制度和規則,廓清與保護合法的產權、公民權利和公平競爭的環境。如果從結果公平(意在均平)的角度來說,政府的作用應更多地體現為通過再分配手段抑制、緩解收入懸殊。高收入階層的收入應通過稅收等規范手段適當調低;低收入階層收入不足以滿足基本生活需要的缺口,應通過社會救濟、社會保障措施填補。由于對社會成員的發展而言,前期的“結果”在一定場合又是后期的“起點”,于是應當明確政府的另一項應盡之責,就是努力發展和實現基本公共產品、公共服務的“均等化”,即政府應該提供諸如普及義務教育、實施基本醫療、住房的社會保障這類“公益品(公共產品)”。這樣可以更有利于清晰地形成一些政府職責邊界和“政策理性”的要點,解開一些對于公平和效率矛盾的困惑,促成收入分配相關政策的正確把握與合理化調整,進而有利于一些社會矛盾的緩解與多元主體活力的持續釋放,保障和支持中國現代化事業的持續發展。接下來,就有必要討論促進居民收入分配合理化的分類調節問題。
把握好收入再分配需以對近年收入差異形成原因的正確分析為前提作分類調節。
結果的公平(“均平”)與效率確有一定的負相關關系。在我國經濟社會“黃金發展期”與“矛盾凸顯期”交織狀態下,正確處理收入分配“均平”與效率的權衡點,既是各方都非常關注的事情,也是非常復雜、很有難度的事情,是把握好政府于再分配領域政策理性的核心問題之一。任何一種分配狀態都可能“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但從社會公眾總體的可接受程度而言,在維護公正即維護公民權利公平和經濟活動起點公平、機會公平、過程公平的前提下所形成的分配結果,是最接近于“合理”的狀態,政府只需以再分配手段(也包括鼓勵公益慈善行為等)作適當的“均平”處理即可。相反,如果前面起點、機會的公正和過程的公平沒有維護好,那么對于結果無論作多大力度的調節,都必然是進退失據和事倍功半。
毫無疑問,以必要的調節、控制、規范手段介入收入再分配,遏制收入差距懸殊、防止“兩級分化”的固化并促其收斂,是政府的應盡之責。但既然首先需要定位和堅持的是公正,便需要以對收入差異作出正確分析為前提,來有針對性地在公正基礎上實施分類對待的調節政策,并與政府其他政策協調、組合、配套。
概而言之:在維護權利、起點、過程公平的前提下,應鼓勵的收入差異還需要有所鼓勵;正當的收入差異應盡量容忍;不規范的收入差異要調控抑制;不正當的收入差異則應大力消除,這樣才有利于把握好均平—效率的權衡。這種分類對待的認識,是從居民收入差異的具體分析而來的。
七種收入差別的原因
改革開放以來社會成員收入差距擴大的原因,至少要作出如下七個層次或七個方面的分析、區別。
一是源于誠實勞動中努力程度和辛勞程度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別。在傳統體制平均主義大鍋飯環境中,干好干壞一個樣,是養“懶人”的機制,收入差異小,生產力得不到解放。改革開放之后,總體的“勤快”程度提高了,但“勤快人”和“懶人”的相對差異仍然存在,新的體制和機制使“懶人”和“勤快人”的收入差異明顯擴大。這種以公正為前提,源自努力程度、辛勞程度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別,或者說作為收入差別中的一種重要構成因素,在社會生活中必然出現。
二是源于個人稟賦和能力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別。社會成員間必然有稟賦和聰明才智方面的一定差異。在競爭環境下,先天稟賦和基于其他原因在后天綜合發展起來的聰明才智,結合構成人們各不相同的能力、才干。客觀存在的這種差異必然帶來各人收入水平上的差異。一些特殊的、稀缺的能力與才干,如企業家才能、科技人員創新才能,比“努力程度”帶來的差別往往要高出許多倍。只要權利、機會和競爭過程是公正的,這種在競爭中形成的高收入應無可厚非。
三是源于要素占有的狀態、水平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別。由于種種客觀原因(如繼承關系),每一個具體社會成員在資金、不動產、家族關聯、社會人脈等方面(這些都可歸于廣義的“生產要素”范疇)必然是有所差異的,而由此帶來的收入(如利息、房租、以及經營活動中的重要信息、正確指導與規勸等促成的收益)高低不同,也是客觀存在的,并且有可能形成一定的傳承的“自我疊加”的關系。權利、過程和規則是否公正,是我們判斷這方面收入是否正當、合理的主要依據。
四是源于機遇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別。比較典型的是市場態勢變動不居,不同的人做同樣的事,可以純粹由于時點不同而結果大相徑庭,甚至“好運”的好到一夜暴富,“壞運”的壞到血本無歸。這里面機遇的因素也是不可否認的,在市場經濟的某些場合,其作用還十分明顯。權利、過程和規則的公正,也是這方面應掌握的關鍵所在。
五是源于現行體制、制度某些不夠合理的“明規則”因素而形成的收入差別。有些由體制造成的壟斷因素和制度安排因素,在現實生活中可以強烈地影響社會成員的收入水平。比如,一般壟斷行業職工的收入明顯高于非壟斷行業,又比如,公職人員收入水平與組織安排的具體位置關系極大。這中間的規則即使是“對內一致”的,對社會其他群體也已有不少明顯的“不公”問題,需要切實地重視和改進。
六是源于現行體制、制度中已實際形成而不被追究、或暫時不被追究的“潛規則”而形成的收入差別。這大體相當于一般人們所說的“灰色收入”。它現實存在,透明度很低,往往在規范渠道之外,按“心照不宣”方式或“內部掌握”方式實施其分配。比如公職人員相當大的一部分“工資外收入”,在沒有“暗賬翻明”而陽光化、規范化之前,很多可歸于這種收入,其因不同條件、不同部門等,又往往差異很大。再比如國有企業在法規不明不細或監管松弛環境下,因怎樣“打擦邊球”不同而形成的職工收入分配水平差異,也可能十分顯著。這些潛規則許多是明顯地不公正的,亟需整改。
七是源于不法行為、腐敗行為而形成的收入差別。這大體相當于人們所說的“黑色收入”,往往數額巨大,與違法偷逃稅款、權錢交易、賄賂舞弊、走私販毒等相聯。這種因素形成的高收入,從起點、過程來看,已經毫無公正可言,不屬公民權利,而且是構成犯罪的。
分類調節的基本框架
上述多個角度、不同層面的收入分配差異形成原因,在現實生活中的某一個具體案例之內,到底有多少因素介入,各起多大作用,都需要具體分析,不可一概而論。從政策原則和政策理性來說,首先應明確對應于各個收入源頭的不同針對性政策導向與可選擇措施。
一般地說,筆者認為:1、對于勤勞致富、才能致富(前述第一、二項原因),政策都應大力鼓勵,或以鼓勵為主加上再分配的適當微調。2、對于要素占有和機遇不同(前述第三、四項原因)而形成的收入差異,政策上應作適當調節,但不宜作抹平處理。否則開放條件下的要素外流將十分嚴重,市場經濟中客觀需要的首創、冒險精神也將受到極大抑制。3、對于體制性明規則、潛規則不周全、不合理(前述第五、六項原因)造成的收入差異,在明確需有所調節、抑制的同時,關鍵是以政策和制度建設推動深化改革、機制轉變,追求制度合理化、規范化,再配之以必要的再分配調節。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光講調節不注重制度建設,必然流于“法不治眾”或“揚湯止沸”。4、對于違法亂紀的“黑色收入”(前述第七項原因),必須堅決取締、懲處,打擊其行為,罰沒其收入,并注重從源頭上加強法律、制度建設以抑制違法亂紀、腐敗行徑的滋生土壤與條件。此外,還要特別強調,對于由于特殊原因,如因殘疾喪失勞動能力、遭遇天災人禍、鰥寡孤獨等,收入不能維持基本生活的社會成員,一定要以“應保盡保”的原則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在上述政策思路和定位具備了正確的方向和針對性要領之后,再作出具體的政策設計,包括政策工具選擇、政策組合和有效率的實施方式與程序等,以及不同階段力度的把握,才可以落實政府在收入再分配中應具有的政策理性,正確把握公正—均平—效率間的權衡,發揮好政策應有的功能,處理好短期利益和長遠、整體利益的關系,追求全體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大化。
對高收入階層的調節要領
首先,以個人所得稅等稅收杠桿調節高收入階層的收入,并在適當的時候開征不動產稅、遺產稅、贈予稅。以規范的稅收杠桿調節個人收入,這是對待高收入階層的一種基本政策。我國的稅收制度改革也是由間接稅為主,逐步向以個人所得稅等為代表的直接稅過渡。當前存在的一個問題是個人所得稅流失較嚴重,特別是收入水平最高端的社會成員,個人所得稅流失非常嚴重。主要原因包括富豪階層往往把個人收入混入生產經營的管理費用,個人收入數據不真實、不全面、不及時、不透明,居民納稅意識不強,稅收征管水平低等。在大力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方面,現階段的重點首先要放在高收入群體方面,并積極研究、準備推出物業稅(房地產稅,或稱不動產稅)和遺產稅、贈與稅等,使高收入階層的收入和財富真正得到必要的再分配調節。
其次,加強法治,整頓吏治,積極克服制度缺陷,大力遏制非法收入暗流。以非法收入為基礎形成的高收入人群是社會的毒瘤,在任何時候都應打擊、遏制。不法之徒之所以能夠得逞,主要是利用了法律缺陷、制度漏洞、行賄買通、管理落后、懲戒措施難以落實等可利用手段和條件。因此,有必要從法律、制度、管理、治安等方面加強防范,更多地依靠制度建設和制度創新,從源頭上抑制非正常收入的暗流、濁流,反腐反貪,整頓吏治,加強司法公正、減少公權扭曲和公權機關不作為,嚴厲打擊非法暴富活動和其背后的黑惡勢力。
再次,深化改革,為居民提供進入高收入階層的均等機會,壯大中等收入群體。獲取高收入是絕大多數人的愿望,但事實上只能有少數人實現這種愿望。政府的職責是取消特權,打破壟斷,保護公民權利,讓社會成員之間實現公開、公平競爭。就像體育比賽,最終得獎牌的只是極少數人,但只要參與的權利和公平競賽環境得到保證,公眾是可以接受競賽結果的。由于接受良好教育是獲取高收入的基礎,所以政府要特別注意義務教育投入,將其作為教育投入的第一優先考慮項目,使貧困家庭的子女也能得到合乎標準的義務教育,為社會成員之間的公平競爭打下堅實的基礎,并逐步使社會中的中等收入群體壯大起來,形成社會主體,即發展“兩頭小、中間大”的橄欖型社會結構。
最后,完善社會保障機制,保證低收入階層的基本生活,提高社會對高收入階層的理解與容忍度。實行市場經濟體制,則收入分配主要由市場經濟的內在機制決定。對高收入階層的收入,政府只能調節,不能禁止,合法合理的高收入不應人為想當然地規定上限。政府能做的,也是政府必須做的,是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機制,保障低收入階層的基本生活,提高社會對高收入階層的理解度與容忍度,使社會安定與發展活力高度統一。研究表明,社會安定的關鍵,是使低收入階層的基本生活需要得到保障,并注重提供社會成員間“權利和機會的公平”,有效打擊非法致富者,從而提高社會各界對高收入階層的理解與容忍度,在動態發展中逐步走向“共同富裕”,而不是簡單地把高收入階層的收入水平一味壓低。(賈康 作者系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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