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作為證券市場的監管部門有關負責人,你能不能具體談談,投資人應該從哪幾個方面注意防范風險,提高對這類識別違法違規行為的能力?
答:首先,投資人應該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證券法》第122條明文規定,“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也就是說,一切不具有相關證券業務資格的機構或個人,無論利用何種信息渠道,采取哪種方式或手段開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都是違法的,甚至可能是犯罪行為。投資人如果對相關機構和個人的證券業務資格有疑問,可以在中國證券業協會等相關專業網站上查詢、核實。
其次,要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在參與證券投資活動時,應尋求有資格的、正規的投資咨詢渠道,注意識別非法咨詢機構和個人,保持清醒的頭腦,不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確保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三,投資人一旦發現此類違法違規行為,或因此類違法違規行為受騙上當,應及時舉報或報案,并保留相關證據,以利于有關執法部門及時查處。
問:對那些為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提供平臺的網站和機構,監管部門將如何處理?如何進一步加強監管?
答:針對網站涉及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時的規范運作問題,1997年12月12日由證監會、新聞出版署、郵電部、廣電部、工商總局、公安部六部委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證券期貨信息傳播管理的若干規定》(證監[1997]17號)第十二條規定,“電話信息服務臺、計算機信息服務公司聘請人員主持或傳播第三條所述第(五)項信息時,被聘者或撰稿人必須是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具有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執業資格的咨詢人員”。第三條第(五)項所稱信息包括:“分析并預測證券、期貨市場及個股、期貨品種或合約的行情走勢,提供具體投資建議的分析文章、評論、報告等信息”。同時,2006年12月12日頒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也再次強調“未經證監會批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因此,相關網站等網絡機構,如果不認真遵守法律法規,都可能會面臨法律責任。
針對調查中發現的有關網站成為不法分子違法違規行為平臺等問題,中國證監會將協調其行業主管部門,盡快研究加強監管、規范運作以及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的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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