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企業年金市場已經啟動,但關于企業年金的稅收政策還有一些地方存在不明確不合理的地方。就此,記者采訪了有關專家和業界人士。
中國人壽股份副總裁劉家德在一次會議上明確提出,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稅收還不明確:一是委托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不夠規范。盡管國家明確對企業繳費4%以內部分可以從成本中列支,但在實際中,各地有不同標準,差異很大,不夠規范;二是年金在資金運用環節的稅收待遇有待明確;三是繳費環節的個人所得稅需要完善,應對延遲納稅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積極研究。
中國社科院金融所宏觀經濟研究室主任郭金龍表示,國家應當通過政策支持鼓勵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形成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共生互動發展的良性機制,除了對所有符合一定標準的、以養老為目的的養老保險制度給予適當稅優政策支持,鼓勵和引導企業、個人建立和購買商業養老保險計劃,滿足多樣化的養老保障需求外,應該在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上應本著科學、安全、簡單的原則,盡量降低制度運行的成本,推動企業年金、團體養老年金保險等商業養老保險市場快速、健康發展。
但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朱俊生博士則擔心,一方面,從社會公平角度考慮,現階段全面推行稅優政策,提高稅優標準是不合適的。另一方面,實行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會帶來即期財政收入損失,財稅部門會有很多顧慮。EET(僅在領取階段征稅)的征稅模式會給政府帶來即期的財政壓力,因而這種征稅模式在財政狀況不佳的國家很難實行。
從國際上看,新西蘭1990年就放棄EET模式并轉而實行TTE(領取階段免稅)模式,其真實目的就是希望使稅收收入提前實現,以彌補眼前的財政赤字。
朱俊生建議爭取適當的、富有彈性的稅收優惠政策。在現階段指望立刻實行EET的稅收模式是不太切合實際的,可以考慮實行TEE(繳費階段征稅)等稅收模式,這樣不至于對即期的財政收入造成大的沖擊,能夠比較容易為財稅部門乃至中央政府所接受,也有利于年金計劃參與人享受投資收益部分稅收遞延。這可能是目前非常務實的選擇。
朱俊生建議,為了發揮稅收政策的導向作用和最大限度地保證企業年金的市場化運作,稅惠政策可以富有彈性。如可以對企業年金的投資收益給予有條件免稅,即對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收益免稅要附帶限制性條件,如對投資期限不達到一定期限(如不足30個交易日)的短線投資收益要課稅,以抑制企業年金的短期逐利行為。對企業年金的長線投資收益免稅,以利于企業年金基金的積累,培育理性的機構投資者。
由于實行EET稅制模式改革是一個系統工程,因此,在現階段尚未實現延遲納稅模式之前,劉家德建議財稅部門對目前繳費環節的個人所得稅進行完善。
目前實際中存在的最大問題是企業為臨近退休人員補繳年金的適用稅率問題。根據先行的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無論是個人繳費部分還是單位繳費部分,都應在繳費環節上交納個人所得稅。由于歷史的原因,企業尤其是大型國有企業在建立企業年金時需要為臨近退休員工一次性補繳較高的金額,如果按照現有的稅收規定,會有很高的稅率,讓個人承擔會使年金的受益大大降低,如果企業承擔會對企業利率產生很大影響。
他建議稅法對此明晰并適用相對優惠的稅率。(盧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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