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企業登記的延期付款的年度累計發生額,不得超過該企業上年度進口付匯總額的10%。大型成套設備進口、簽訂長期進口供貨合同等超過前述比例的延期付款需求,以及新設企業的延期付款需求,由外匯局根據企業所屬行業特點及實際情況征求商務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的意見核定。銀行應根據貨物貿易進口售付匯等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在額度內為企業辦理延期付款的購付匯手續。
七、外匯局對企業預收貨款和延期付款的登記和注銷登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企業未按照本通知規定辦理預收貨款和延期付款登記、注銷手續的,或以虛假合同辦理登記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外債管理相關規定處罰。企業接受處罰并經核準后,應辦理預收貨款和延期付款補登記手續。未經補登記的延期付款,銀行不得為企業辦理購付匯手續。
企業超過預收貨款項下登記的貨物出口時間90天(含),仍然沒有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且不能說明合理原因,并根據外債管理規定被認定為違規對外借款的,由外匯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外債管理相關規定予以處罰,責令預收貨款原路退回,并按本通知規定辦理預收貨款注銷登記手續。
銀行違反本通知規定為企業辦理預收貨款收結匯、延期付款購付匯手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外債管理相關規定處罰。
八、企業預收貨款和延期付款項下涉及外匯核銷管理和超過90天(不含)的信用證等非貨到付款項下延期付款的管理,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九、本通知適用于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和保稅監管區域內具有外貿經營資格從事非保稅貨物貿易的企業。
十、本通知自2008年7月14日起開始施行。自2008年10月1日起,以往法規與本通知有關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和銀行,并認真組織實施。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聯系電話:
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 梁勇 010-68402250國家外匯管理局信息中心 王毅 010-68402469
二OO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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