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十部門日前印發《社會保險基金專項治理工作方案》,對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開展專項治理。
專項治理工作從2008年6月開始,2009年底結束。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牽頭,組成社會保險基金專項治理工作部際領導小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啟動專項治理工作。
專項治理的內容包括解決基金征繳、支付和管理中存在的不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擴大使用范圍;貪污、截留、擠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采取欺詐手法套取、騙取社會保險基金;不按規定存儲結余基金,不執行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基金利率政策,或違規投資造成基金損失;歷史遺留的擠占挪用基金問題一直得不到解決,基金安全缺乏保障等問題。有關部門明確,對于歷史遺留已經造成損失確實無法回收的資金,屬于政府及有關部門擠占挪用的,由同級政府償還;同級政府償還確有困難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作核銷處理,同時應依紀依法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針對各種基金違規問題,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督政策,健全基金經辦管理機構內部控制制度。
為解決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健全和完善基金安全長效機制,促進社會保險事業健康發展,第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和全國糾風工作會議決定進行社會保險基金專項治理。為做好這項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審計署、衛生部、證監會制定了上述方案。(王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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