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8年第1號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已經2008年6月30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吳定富
二○○八年七月十日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維護被保險人利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穩定、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的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是指保險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風險和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本,確保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償付能力充足率即資本充足率,是指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率。
第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償付能力管理制度,強化資本約束,保證公司償付能力充足。
保險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對本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負責。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的管理層對本公司的償付能力管理負責。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公司償付能力管理的具體事務。
第五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建立以風險為基礎的動態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和監管機制,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進行綜合評價和監督檢查,并依法采取監管措施。
第二章 償付能力評估
第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制定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定期進行償付能力評估,計算最低資本和實際資本,進行動態償付能力測試。
保險公司應當以風險為基礎評估償付能力。
第七條 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是指保險公司為應對資產風險、承保風險等風險對償付能力的不利影響,依據中國保監會的規定而應當具有的資本數額。
第八條 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是指認可資產與認可負債的差額。
認可資產是保險公司在評估償付能力時依據中國保監會的規定所確認的資產。認可資產適用列舉法。
認可負債是保險公司在評估償付能力時依據中國保監會的規定所確認的負債。
第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進行動態償付能力測試,對未來規定時間內不同情形下的償付能力趨勢進行預測和評價。
第十條 在中國境內設有多家分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應當合并評估境內所有分支機構的整體償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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