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有關負責人就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答記者問
近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該規定的出臺是中國保監會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重要舉措,是構建中國特色現代化保險監管體系,對保險業實施科學、有效、依法監管方面邁出的重要一步,將對我國保險業的發展改革產生重要而深遠的影響。日前,中國保監會有關負責人就《管理規定》有關內容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能否簡要介紹保監會出臺《管理規定》的背景?
答:償付能力監管是保險監管的三支柱之一,保監會自成立以來就非常重視償付能力監管,2003年初,我會發布實施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1號令)。1號令的施行,提高了我國保險業的風險防范能力,對促進我國保險業又好又快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保險業的快速發展和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保險業已經站在了一個新的歷史起點上,1號令在一些方面已經不能適應保險業在新階段的發展、改革、開放和監管的客觀要求,需要一部新的符合時代特征和要求的償付能力監管部門規章。因此,保監會在反復調查研究、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和結合我國國情的基礎上,制定發布了《管理規定》。
問:《管理規定》的出臺將對保險業發展產生哪些重要影響?
答:《管理規定》是償付能力監管的綱領性文件,是一部與國際先進的償付能力監管理念和原則趨同的監管規章。《管理規定》的出臺,將提高我國保險監管的效率和效果,增強行業抵御風險和自我發展的能力,對我國保險業的發展改革具有重要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四方面:
一是有利于維護金融穩定。《管理規定》建立了貫穿保監會和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監管體系,提高了行業預防、發現和處置風險的能力,可以有效降低風險的積聚和傳遞,增強保險市場的穩定性。
二是有利于促進保險業又好又快發展。國際發達國家金融市場的發展史表明,償付能力監管是保險業防范風險的基本手段,科學、有效的償付能力監管將會引導保險公司在健康發展軌道上運行,實現公平、有序競爭,提高行業效率和活力。
三是有利于推動保險市場的對外開放。《管理規定》吸收了國際發達市場的一些先進理念和經驗,建立了與國際公認原則相一致的償付能力監管體系,為我國保險市場與國際金融市場的對接創造了有利條件,不僅有利于我國保險公司參與國際市場競爭,也有利于引進國際金融資本。
四是有利于保護被保險人利益。償付能力監管是保障被保險人利益的重要手段,《管理規定》的出臺將會提高償付能力監管的效率和效果,及時發現和防范償付風險,有效保護被保險人利益。
問:《管理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管理規定》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三點:
一是規定了科學、完整、有效的償付能力監管機制。《管理規定》明確了保險公司、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保監局)在償付能力監管體系中的職責,構建了一個職責明確、統一協調、以公司償付能力管理為內因、以保監會監管為外力的償付能力監管體系。《管理規定》第一次全面提出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的職責要求,強調保險公司內部償付能力管理是保監會外部償付能力監管的基礎,使償付能力成為貫穿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一根紅線,打通了償付能力監管從保監會到保險公司的傳導機制。《管理規定》也首次明確提出了保監局在償付能力監管中的職責,強調償付能力監管不是僅針對總公司的監管,而是對包括總公司和分支機構在內的保險公司整體的監管,從而建立了保監會系統內部上下貫通、協同一致的償付能力監管體系。
二是建立了與國際趨同的、以風險為基礎的動態償付能力監管框架。《管理規定》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建立了這一監管框架。一方面,《管理規定》要求償付能力評估、報告、管理、監督都是以風險為導向:在評估方面,《規定》要求保險公司應當以風險為基礎評估償付能力;在報告方面,要求保險公司披露內部風險管理情況和面臨的風險;在管理方面,明確提出償付能力管理是保險公司的綜合風險管理,要求保險公司建立內部風險管理機制,防范各類風險;在監督方面,通過對公司風險進行綜合評價,采取不同的監管措施。另一方面,《管理規定》建立了動態償付風險監測、防范體系,確立了由年度報告、季度報告和臨時報告組成的償付能力報告體系,并要求保險公司進行動態償付能力測試,對未來規定時間內不同情形下的償付能力趨勢進行預測和評價,從而使監管部門可以及時監測保險公司償付能力變化情況,采取監管措施。
三是明確提出了分類監管要求。《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條建立了分類監管機制,根據償付能力狀況將保險公司分為三類,即不足類公司、充足I類公司和充足II類公司,并對三類公司分別采取不同的監管措施。不足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險公司;充足I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間的保險公司;充足II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險公司。對于不足類公司,規定了九類監管措施;對于充足I類公司,中國保監會可以要求公司提交和實施預防償付能力不足的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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