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公告[2008] 33號—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6號—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特別規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08] 33號
為規范公開發行證券并上市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制定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6號—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特別規定》,現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6號
——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特別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開發行證券并上市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商業銀行除應遵循中國證監會有關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信息披露的一般規定外,還應遵循本規定的要求。
第三條 商業銀行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截至報告期末前三年的主要會計數據,包括資產總額及結構、負債總額及結構、存款總額及結構、貸款總額及結構、同業拆入、資本凈額及結構(包括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加權風險資產凈額、貸款損失準備。
第四條 商業銀行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截至報告期末前三年的主要財務指標,包括資產利潤率、資本利潤率、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存貸比、流動性比例、單一最大客戶貸款比率、最大十家客戶貸款比率、正常類貸款遷徙率、關注類貸款遷徙率、次級類貸款遷徙率、可疑類貸款遷徙率、撥備覆蓋率、成本收入比。
其中:撥備覆蓋率=貸款損失準備金余額/不良貸款余額
第五條 商業銀行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分級管理情況及各層級分支機構數量和地區分布,包括名稱、地址、職員數、資產規模等。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貸款資產質量情況,包括按五級分類中的正常類貸款、關注類貸款、次級類貸款、可疑類貸款和損失類貸款的數額和占比,以及與上年同期相比的增減變動情況。還應披露本報告期公司重組貸款、逾期貸款的期初、期末余額以及占比情況。商業銀行應對上述增減變動情況進行分析。
第七條 商業銀行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貸款減值準備金的計提和核銷情況,包括貸款減值準備金的計提方法、貸款減值準備金的期初余額、本期計提、本期轉出、本期核銷、期末余額、回收以前年度已核銷貸款減值準備金的數額。
第八條 商業銀行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應收利息的增減變動情況,包括期初余額、本期增加數額、本期收回數額和期末余額。應收利息壞賬準備的提取情況,壞賬核銷程序與政策。商業銀行應對應收利息和壞賬準備的增減變動情況進行分析。
第九條 商業銀行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營業收入中貸款利息收入、拆放同業利息收入、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利息收入、存放同業利息收入、債券投資利息收入、手續費收入及其他項目的數額、占比及同比變動情況并予以分析。
第十條 商業銀行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貸款投放的前十個行業和主要地區分布情況、貸款擔保方式分布情況、金額及占比,前十大貸款客戶的貸款余額以及占貸款總額的比例。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截至報告期末抵債資產情況,包括抵債資產金額,計提減值準備情況等。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存款結構平均余額和平均利率,貸款平均余額和平均利率,包括企業活期存款、企業定期存款、儲蓄活期存款、儲蓄定期存款的平均余額和利率以及合計數;一年以內短期貸款利率和中長期貸款利率以及合計數。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持有的金融債券的類別和金額,重大金融債券的面值、年利率及到期日,計提減值準備情況。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委托理財、資產證券化、各項代理、托管等業務的開展和損益情況。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造成重大影響的表外項目余額。包括信貸承諾(不可撤消的貸款承諾、銀行承兌匯票、開出保函、開出信用證)、租賃承諾、資本性支出承諾、衍生金融工具等項目的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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