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公開發行證券并上市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制定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6號—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特別規定》,現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特別規程注明,商業銀行的對外擔保事項,單筆擔保金額超過經審計的上一年度凈資產金額5%或單筆擔保金額超過20億元的,公司應及時公告。
商業銀行涉及的訴訟事項,單筆金額超過經審計的上一年度凈資產金額1%的,公司應及時公告。
商業銀行發生的投資、收購和出售資產等事項,單筆金額超過經審計的上一年度凈資產金額5%或單筆金額超過20億元的,公司應及時公告。
商業銀行發生的資產和設備采購事項,單筆金額超過經審計的上一年度凈資產金額1%的,公司應及時公告。(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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