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公開發行證券并上市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制定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6號—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特別規定》,現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特別規程注明,商業銀行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下列各類風險和風險管理情況:
(一)信用風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信用風險管理、信用風險暴露、信貸資產質量和收益的情況,包括產生信用風險的業務活動、信用風險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風險管理的組織結構和職責劃分、資產風險分類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風險分布情況、信用風險集中程度、不良貸款分析、貸款重組、不良貸款的地區分布和行業分布等情況。
(二)流動性風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能反映其流動性狀況的有關指標,分析資產與負債在期限、結構上的匹配情況,分析影響流動性的因素,說明本行流動性管理策略。
(三)市場風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其市場風險狀況的定量和定性信息,包括所承擔市場風險的類別、總體市場風險水平及不同類別市場風險的風險頭寸和風險水平;所承擔各類市場風險的識別、計量和控制方法;有關市場價格的敏感性分析,包括利率、匯率、股票及其他價格變動對商業銀行經濟價值或財務狀況和盈利能力的影響;市場風險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市場風險資本狀況等。
(四)操作風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由于內部程序、人員、系統的不完善或失誤,或外部事件造成損失的風險。
(五)其他風險狀況。其他可能對本行造成嚴重不利影響的風險因素。(證監會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