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股份禁售期縮至一年
□給境外公司上市預留空間
□取消相關例行停牌,突出異常警示性停牌和盤中停牌
今日,滬深證券交易所分別頒布了《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稿)》,并于10月1日起正式生效。新規則總結了2006年以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則執行與監管的經驗,特別是以股價異動為監管重點,進一步健全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市場監管聯動快速反應機制。
與舊規則相比,新規則主要呈現這樣幾個特點。一是調整了適用范圍和適用對象。為順應我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發展趨勢,新規則給境外公司到境內交易所上市預留空間。同時,新規則將為上市公司提供證券服務的中介機構納入監管范圍,對違反規則的中介及其相關人員,增加暫不受理該機構及相關人員出具文件的懲戒措施。
二是明確信息披露基本理念,強化公平披露。新規則詮釋了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基本原則的含義。強調公平披露,要求公司向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報送文件和傳遞涉及未公開重大信息時,應當及時向交易所報告并披露。
三是強化大股東的交易行為規范和誠信監管。新規則重點強化了公司股東買賣本公司股份的守法合規性,要求上市公司董事會履行違法買賣股票收益上繳的監督和披露義務。強調上市公司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自身應盡的及時、公平披露義務,以及在獲取上市公司重大信息時應恪守的公平原則。
四是加強董、監、高的交易行為監管。新規則重申公司董、監事和高管買賣本公司股份應遵循的規定;加強內幕信息知情人的監管,要求上市公司董、監事、高管持股變動須提前向交易所報備,證券事務代表買賣公司股票也應當及時上網披露。
五是修改了首次公開發行中有關持股人的股份流通限制。根據新規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后36個月內,經交易所同意,可以在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或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的法人中轉讓所持股份。為適應全流通市場發展的需要,對于在發行人刊登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前十二個月內以增資擴股方式認購股份的持有人,要求其承諾不予轉讓的期限由36個月縮短至12個月。
六是完善董秘工作、提升信息披露重視程度。新規則要求公司設立由董秘負責的信息披露事務部門,組織管理信息披露事務、投資者關系管理等工作。
七是強化定期報告法定披露義務,明確各方職責。新規則要求董事審閱定期報告并簽署書面意見,明確表示是否同意定期報告的內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簽署意見而影響定期報告的及時披露;會計師要盡職地出具審計意見。另外,公司不得披露經董事會審議未通過的定期報告。
八是改革停牌制度、提高市場效率。新規則取消了年度報告、業績預告等重大事項一小時例行停牌,突出披露不及時、涉嫌違法違規、股價異動等異常警示性停牌。同時還增加了交易所盤中停牌措施,以強化信息披露與市場交易的聯動監管;遏制長期停牌,要求公司在連續停牌期間,每五個交易日披露一次未能復牌的原因。
九是明確股份分布問題和破產公司的退市情形。新規則對連續20個交易日社會公眾股股東持股比例低于25%(4億元股本以上低于10%)的公司予以停牌并啟動退市程序,規定該類公司可以有一定的寬限期。新規則還修訂完善了破產公司的具體披露要求和停復牌制度安排。
十是靈活處理程序、遏制違規占用和擔保行為。新規則對存在資金占用或違反規定程序對外擔保的公司予以特別警示和交易限制。但為敦促公司盡快解決問題,新規則采用有情況及時啟動、問題解決后隨時可申請撤銷ST的靈活程序,不再局限于年度報告披露期間。
新規則還規范了股權激勵事項和股權收購及權益變動事宜中上市公司的披露義務;按照新會計準則修改財務指標,完善有關用語釋義、修訂董監事高管聲明與承諾的有關內容等。
另外,根據兩交易所就新規則發布的有關通知,截至目前,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或公司違反規定決策程序對外提供擔保,且在2008年12月31日前未解決的;或者自新規則實施之日起,公司新增前述情況且情節嚴重的,公司應及時向交易所提交董事會情況說明、相關機構核查報告等文件并予以披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在公告披露日停牌一天。自復牌之日起,交易所對公司股票交易實行其他特別處理。
對于已進入法院破產程序的公司,自新規則實施之日起兩個(滬市)或五個(深市)交易日內,披露風險提示公告,揭示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后可能存在因觸及其他退市情形而被終止上市的風險。 (王璐 屈紅燕)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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