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關于進一步推進上海國資國企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
上海國資國企改革五大突破 取消行政級別
上海國企改革新政公布 700億元國資3-5年內上市
上海國資將向總承包商總集成商轉型
上海國資重組進入實施階段 3-5年保留30-35家
上海國資布局將向四類企業調整(附國資集團主業明細)
在9月3日下午舉行的上海市政府例行新聞發布會上,市國資委主任楊國雄介紹了市委、市政府最新審議通過的《關于進一步推進上海國資國企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主要內容。
今年以來,根據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若干意見》,就深化上海國資國企改革發展提出了一些方向性的、可操作的、又有階段性目標的原則和具體措施。在此基礎上,市委組織部牽頭,會同市國資黨委及相關工作黨委制定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市管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意見》、《關于市管國有企業試行董事會選聘經理人員的意見》等四個制度文件。這些文件已經市委常委會、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即將下發。此外,有關部門正在抓緊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實施細則和工作方案。
概括起來,《若干意見》著重從以下五個方面有所突破:
一是在原則、目標方面,更加強調企業重組的開放性和市場化,打造有競爭力的大企業集團。《若干意見》提出,堅持開放性、市場化重組聯合,加快推進企業發展壯大。充分發揮企業主體作用,大力推動上海國有企業跨地區、跨所有制重組,吸引中央企業、全國地方企業及外資企業、民營企業參與本市國資調整和國有企業重組,大力推動企業整體上市或核心業務資產上市,推動上海企業走向全國、走向世界。
根據國資布局結構調整的要求和企業(集團)的戰略定位,明確產業類企業(集團)的主業,推動優勢資源向主業集中。主業突出、國資具有優勢和發展潛力的企業(集團),加大“引進來”、“走出去”力度,在全國、全球范圍內實施重組、聯合。支持有條件的企業(集團)向總承包商、總集成商轉型發展。
二是在方法、途徑方面,更加強調充分利用資本市場,走上市發展道路,實現資產資本化、證券化。《若干意見》提出,做優做強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按照城市產業發展和國資布局結構調整的要求,優化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資源,優化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結構。鼓勵企業(集團)走上市發展的道路。符合條件的經營性國資整合注入上市公司,創造條件實現企業(集團)整體上市或核心業務資產上市。暫時不具備上市條件的企業(集團),要加快引進戰略投資者,實現股份制改造,為整體上市或核心業務資產上市創造條件。已經上市的企業要充分利用資本市場,嚴格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形成融資、發展、價值提升、回報社會的良性發展機制,不斷提高核心競爭力。積極穩妥推進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等措施,探索勞動、資本、管理、技術等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建立上市公司持續發展的內在動力機制。
三是在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方面,更加強調加強分類管理,健全市場化選人用人機制,打造一支善于創新、勇于開拓、市場化、職業化的企業經營者隊伍。
分類設置法人治理結構,市管國有企業中的產業類企業、資本經營類企業以及金融類企業,按《公司法》要求設立董事會、監事會,決策層和經營層分開,董事長和總經理分設。選擇部分市管國有企業探索試行外部董事長制度。公益性政府投資類企業設立監事會,不設董事會。推行外部董事、監事制度,落實董事會權責,確保董事會在形式和內容上相一致。規范董事會組成結構,除總經理外,經理層成員原則上不進入董事會。董事會規范以后,按照《公司法》的要求,逐步落實董事會對經理層選聘、管理、考核評價的權責。董事會選聘的經理人員的考核評價和獎懲由董事會負責。
改進企業領導人員選拔任用機制,力求企業領導人員的管理區別于黨政機關干部的管理。按照“市場化、職業化”要求,選擇符合任職條件的人選擔任市管國有企業的董事、監事。取消企業和企業領導人員的行政級別,企業領導人員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加大經營者的公開選拔和市場化選聘力度,建立企業經營者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流動機制。市管國有企業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人員按照《公司法》和企業章程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一般為三年。企業領導人員退休后,不得在本企業、下屬企業或關聯企業任職或兼職。
四是在體制上,更加強調落實各類國有資產的監管責任,增強國資監管的透明度。《若干意見》提出,要建立一套參照上市公司監管,透明、規范、高效的國資監管制度,逐步形成全面覆蓋、權責明確、分類監管、流轉順暢的國資監督、管理和運營體系。
明確各類國有資產監管的責任主體。市屬經營性國資統一納入國資監管范圍,遵循國家和本市統一的國資監管制度。國資監管機構根據市政府授權代表市政府對所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金融、文化、教育、衛生等領域的國資根據需要也可委托相關部門監管,分別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切實做到責任有主體、行為有規范、問責有對象。
增強國資監管的規范性和透明度。按照公開、透明、規范、全覆蓋的原則,參照上市公司的監管制度,完善以國資經營預算、財務監督和國資有序規范流轉為重點的國資監管制度,逐步擴展到全市國有企業。定期披露國資監管重要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提高國資運作的透明度和運作效率。
創新國資有序流動的機制。堅持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作用和企業作為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加強產權交易市場建設,將產權交易市場作為實施開放性、市場化重組聯合的重要市場平臺,推動國資跨集團、跨行業、跨地區和跨所有制的流動。不斷完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流轉的操作規程,統籌國有股權管理,探索設立產業發展基金。
五是在配套政策上,更加強調加快非主業資產整合和中小企業改革重組。《若干意見》提出,推進非主業資產整合和中小企業改制重組。企業(集團)在實施整體上市過程中或核心業務資產進入上市公司后,可將非主業資產、存續企業移交有條件的資本經營公司,根據實際情況推動轉型發展或實施專業化處置。建立市區聯動機制,鼓勵企業(集團)和區縣按照市場化的方式共同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和中小企業改革發展。
改善國資調整、流動的外部環境。對接國家和本市的產業政策,制定專門的配套政策和實施細則,在限定時間、限定范圍內,對國有企業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和資產整合提供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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