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人士昨日透露,已報送最高人民法院的《證券法》司法解釋建議稿《關于審理證券侵權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試擬稿)》,建議取消證券侵權訴訟行政前置程序,并將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和其他證券侵權行為均納入可以提起訴訟的范圍。
目前,除了虛假陳述行為,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行為的民事賠償訴訟缺乏相應的司法解釋,投資者訴訟因此面臨很多障礙。
該司法解釋建議稿是最高人民法院重點調研課題《證券欺詐行為的民事責任調研報告》的一部分。課題組成員包括證監會、證券機構有關人士和高校法學專家等。
建議稿指出,投資者以自己受到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或其它證券侵權行為的侵害為由對行為人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在審理證券侵權糾紛案件中,可以應當事人的書面申請,要求對該案進行調查處理的相關行政部門、自律組織或其他司法機關提供有關的資料。
而在目前最高法院關于審理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的規定中,對法院受理案件設置了一個行政前置程序,虛假陳述案件必須經過證監會或其他行政部門、司法部門正式處罰或判決后,法院才能受理。
關于案件管轄審理,建議稿指出,證券侵權糾紛案件由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案件。以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作為被告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上市公司和證券公司為主要被告的,由被告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對于內幕交易行為,建議稿明確了內幕人員的范圍。除了《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還包括因職業或者履行工作職責獲取內幕信息的人,以及上述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親屬關系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騙取、竊取、竊聽、監聽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及方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通過其他途徑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內幕人員在證券交易市場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范圍,以投資者因內幕交易而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
對于操縱市場行為,建議稿指出,操縱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操縱行為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能夠證明其不具有操縱故意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操縱行為人在證券交易市場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范圍,以投資者因操縱行為而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
建議稿還對各類欺詐行為的侵權責任、損失認定做出規定,增強了投資者提起民事訴訟的可操作性。
據了解,課題組多次召開研討會并赴各地調研,聽取相關方面的意見。該課題旨在新《證券法》頒布實施的背景下,為人民法院審理證券侵權糾紛案件提供調研報告和相關司法解釋建議稿。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日前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著手開展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證券欺詐行為的案件審理和民事責任的調研,認真聽取各界意見和建議,吸收和借鑒證券法學界的研究成果,盡快制定司法解釋。(王光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