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根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國家工商總局起草了《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將寶貴意見反饋至qyjzdc@saic.gov.cn。
國家工商總局企業注冊局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規范股權出資登記,根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調整范圍)投資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股權公司)的股權作為出資,投資于境內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被投資公司)的登記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股權條件)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權不得用作出資:
(一)股權公司的注冊資本尚未繳足;
(二)已被設立質權;
(三)已被依法凍結;
(四)股權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
(五)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報經批準而未經批準;
(六)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出資比例)全體股東以股權作價出資金額和其他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金額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五條(出資評估)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
第六條 (股權出資實際繳納期限)公司設立時,投資人以股權出資的,自被投資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投資人應當實際繳納,被投資公司應當辦理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投資人以股權出資的,應當在被投資公司申請辦理增加注冊資本變更登記前實際繳納。
第七條(股權出資實際繳納手續)投資人以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實際繳納出資的,股權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將該股權的持有人變更為被投資公司的變更登記。
投資人以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實際繳納出資的,投資人應當將股權依照法定方式轉讓給被投資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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