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敖曉波 馬嵐)繼證監會下發了關于上市公司2008年年報的相關通知之后,昨天,滬深交易所也對披露的相關細節作出安排,并明確規定,2008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告中說明原因。
按照規定,上市公司提出有關派現、送股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提案,并經股東大會通過的,上市公司應在股東大會結束后兩個月內實施具體方案。如果出現2008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審議通過本次年報的董事會決議公告中說明原因,并說明未分配利潤的用途和使用計劃。
此外,上市公司應按照《關于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定的決定》的規定,在年度報告中以列表方式明確披露公司前三年現金分紅的數額、與凈利潤的比率,并最晚于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對公司章程的修訂,明確現金分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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