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推進上海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意見的實施意見》指出,積極支持上海證券交易所國際板建設,適時啟動符合條件的境外企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推進紅籌企業在上海證券市場發行A股。業內人士認為,海外上市的紅籌公司回歸可能成為突破口,境外企業登陸A股尚需時間。
正式推出尚需時日
回顧整個發展過程,國際板從發行模式和消除技術障礙等方面,經歷了一個漫長而艱難探索的過程。業內人士認為,境外企業發行A股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盡管離國際板正式推出還會有一段較長的準備時間,但從整個發展路徑分析,迎接海外上市的紅籌公司回歸可能成為突破口,境外企業登陸A股尚需時間。
在國際板探索之初,CDR和境外注冊公司直接在A股發行股票兩種模式曾經引起大范圍的探討。CDR是指在境外上市公司將部分已發行上市的股票托管在當地保管銀行,由中國境內的存托銀行發行、在境內A股市場上市、以人民幣交易結算、供國內投資者買賣的投資憑證。關于CDR的規則,上交所一直在研究。此前,被認為最有希望成為紅籌回歸第一股的中移動有意采用CDR模式。
不過,CDR模式此前被監管部門所放棄。2007年3月,中國證監會主席尚福林在當年“兩會”期間表示,證監會傾向于采用直接在A股市場掛牌交易的方式推進紅籌公司回歸。CDR“可能涉及的方面比較多一些,辦起來也比較復雜”,直接在A股市場掛牌的方式更簡單、直接。
2007年6月,中國證監會向部分券商下發了《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點辦法(草案)》,為紅籌股回歸A股初步確定了門檻和規范。當時,權威人士預計,如果進展順利,首批試點公司有望在2007年下半年踏上“回歸”之路。
但由于種種原因,紅籌股“回歸”的計劃被無限期推遲。市場上比較認同的觀點是,計劃被推遲是A股市場的氣氛出現了轉折。不過,更為重要原因是當時還存在政策上的障礙。
技術障礙逐一消除
在國際板的建設過程中,消除技術性、法律障礙是首要步驟。從法律角度看,由于《公司法》和《證券法》都沒有具體的相關規定,按照“非禁止即允許”的理解和解釋,已基本掃除了紅籌股回歸的法律障礙,這在業界達成共識。但一些技術性的障礙如發行程序、會計處理的協調、信息披露等操作層面的問題如何解決,市場人士一度心存疑惑。
2006年10月27日,工商銀行首次實現了A股和H股同步同價發行、同時上市,被業內人士認為是解決紅籌股回歸之路的重要一步,這為解決其他技術性障礙提供了重要參照依據。
在《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點辦法(草案)》中,對于一些發行程序、會計處理等技術性障礙提供了解決辦法。解決辦法的基本思路是,紅籌公司發行A股后,與A+H股公司有較大的相似性,因此在信息披露方面,如招股說明書、年報、中報、關聯交易、盈利預測、募集資金用途等披露和處理上,可以比照A+H股公司的現行做法。
2008年5月份,上交所副總經理謝瑋表示,上交所在國際板建設上已經沒有技術問題,希望能夠盡快實現海外公司在上交所上市。業內人士分析指出,從法律主體看,境外公司和紅籌公司是一致的。因此,通過紅籌股順利回歸A股積累經驗,不失為發展國際板的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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