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記者從權威渠道獲悉,備受關注的追討南方基金巨額紅利案目前已經正式立案仲裁,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已將仲裁通知書送至申請人的委托機構和被申請人南方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國內首例基金分紅案,此案所帶來的沖擊波正在刺激著從管理層到普通基金投資者各方的神經。目前市場關注的焦點主要集中在此案到底采用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是公開審理還是非公開審理,以及是否可以同時啟動行政調查等。
基民與基金公司對簿公堂
爭端緣起于兩個月之前。4月10日,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遠忠首先發難,稱已向南方穩健成長2號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工商銀行)同時發出公開法律意見書,為投資者追討該基金截至2007年末合計97.35億元的可供分配收益。在此后的6月3日,北京一位基民委托張遠忠提請仲裁,請求裁決南方基金公司賠償其紅利損失和利息共計6萬元。
記者了解到,此案可能采用簡易程序,審理過程和裁決結果暫不打算對外公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顯示,爭議金額不超過50萬元的案件,一般采用簡易程序處理,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員組成(獨任仲裁員),仲裁庭應當在組庭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裁決書。而爭議金額超過50萬元、或涉及爭議金額不清的仲裁請求,則適用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在組庭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裁決書。
在接受記者采訪的時候,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秘書局相關知情人表示,由于仲裁的特性,貿仲委不能向雙方當事人之外的任何人透露相關的信息。
按照有關規定,上述建議需要征求被申請人南方基金的意見,在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執行。南方基金策略發展部王之光也承認,目前公司已經收到了仲裁通知,但不方便就其中的法律細節問題作出回應。
適當行政處罰可以并行
針對基金公司不分紅惹出的糾紛,記者在北京采訪了更多的法律界人士,他們紛紛表示,除了仲裁機構的審理之外,管理部門也是應該有所作為的。根據有關基金法規可以對南方基金進行適當行政處罰。
多位法律界權威專家認為,首先,從民事法律責任的角度說,如果這些基金不分紅損害了投資人的利益,投資人則可以請求基金公司進行賠償。而且,“鐵公雞”的事實一旦查實,除了要承擔民事責任外,也逃脫不了行政責任。
“嚴格來講,仲裁程序和行政手段是不矛盾的,也就是說在進入了仲裁審理之后,并不排斥適當的行政調查的進行。”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江平如此表示。江平還提醒說,考慮到一旦立案,則情況會變得比較復雜,所以包括行政調查等應當謹慎有度,不可觸碰司法獨立的底線。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葉林也表示,仲裁手段和行政手段沒有太大的關系,因為仲裁解決的是爭議雙方的合同關系,而行政手段則針對的是行政違法違規行為。如果在仲裁期間申請人還提出了行政違法違規行為,則可以同時啟動證監會的行政調查或處罰等程序。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52條規定,管理層除了責令“鐵公雞”改正———即實施分紅外,還應當對基金公司與公司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單處或者并處警告、罰款。因此,離職或許是基金高管避免在“分紅門”事件中受到行政處罰的辦法。當然,公司高管雖然可以脫身,但基金公司是無法脫身的,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葉林建言說,就規范基金分紅來說,不僅要重視行政力量的速成效果,還要加大市場的調節力量:一方面,應當發揮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職能;另一方面,應該考慮引入公司制基金形式。“我們應該注重基金公司鐵公雞現象背后的體制原因,應該從機制或者體制角度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貫徹、落實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保護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宗旨。”他說。
法律界人士還建議,監管層在合同備案時,應做一些基礎性的工作,比如對合同進行規范。監管部門制定格式條款,在條款中必須做到語意明確。基金公司的合同中如果沒有這些主要條款,則應不予批準。在制度建設上應更加健全,發現違規現象及時披露,并做到及時查處。
投資者期待裁決公正
記者通過各種方式采訪到一些基金投資者,他們表示,基金分紅爭端能夠進入到法律程序,本身就是令人鼓舞的事情。但希望整個過程能夠有更多的透明性,各方要保持仲裁公正性。
近九成的被調查者表示,基金不分紅違反合同約定,是違約行為。六成多被調查者希望有關部門出面從制度層面規范。而準備根據基金合約追討收益,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僅占二成多。
一些投資者表示,有利潤不分紅,不符合原來基金立法的原有宗旨。根據利潤的情況,制定相應分紅的合理的比例,把這個問題細化、量化,這樣就可以減少一些糾紛。
也有少數基民表示,基金分紅是把左口袋里的錢放到右口袋里,實際上凈值并沒有增加,對基民來說沒有實際好處。而不分紅能集中資金博取更高收益,所以有關基金不分紅的個中想法是可以理解的。(記者:張漢青 方家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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