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13日電 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消息稱,國家外匯管理局近日發布了《關于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稱,規定境內符合條件的全部中外資銀行,均可以按規定為境外機構開立境內外匯賬戶,提供金融服務。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統一銀行辦理資格。規定境內符合條件的全部中外資銀行,均可以按規定為境外機構開立境內外匯賬戶,提供金融服務。
二是明確了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的開立條件、使用范圍及管理原則等。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與境內發生收支,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內資金余額除另有規定外,應當納入銀行短期外債指標管理。
三是加強統計監測和風險防范。要求銀行對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進行統一標識并納入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管理。境內銀行辦理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有關業務,應當遵守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的規定。
在《通知》起草過程中,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泛征求了各方意見,并在外匯局政府網站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有關意見和建議已經充分吸納。《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開始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