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資本定義
第二十五條核心資本包括:
(一)實收資本:投資者按照章程或合同、協議的約定,實際投入商業銀行的資本。
(二)資本公積,但應進行以下調整:
1、扣除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中的股權類和債券類的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凈利得;
2、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中的貸款和應收款項類的公允價值變動未實現部分累計額為凈利得的,應扣除;為凈損失的,應加回;
3、扣除現金流套期有效部分中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凈利得;
4、扣除將可轉換債券中可轉換權分拆確認為權益的部分。
(三)盈余公積:包括法定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
(四)一般風險準備:指商業銀行根據《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42號)提取的一般風險準備。
(五)未分配利潤,但應進行以下調整:
1、扣除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未實現凈利得(考慮稅收影響);
2、若使用公允價值選擇權的金融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未實現部分累計額為凈利得的,考慮稅收影響后應扣除;為凈損失的,考慮稅收影響后應加回。
(六)少數股權:在合并報表時,包括在核心資本中的非全資子公司中的少數股權,是指子公司凈經營成果和凈資產中不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歸屬于母銀行的部分。
第二十六條附屬資本包括:
(一)重估儲備:商業銀行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對固定資產進行重估時,固定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正差額為重估儲備。若銀監會認為,重估作價是審慎的,這類重估儲備可以列入附屬資本,但計入附屬資本的部分不超過重估儲備的70%。
(二)可供出售的股權類、債券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未實現凈利得的50%。
(三)現金流套期有效部分中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凈利得的50%。
(四)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未實現凈利得(考慮稅收影響后)。
(五)超額減值準備,包括兩部分:
1、針對內部評級法未覆蓋的信用風險暴露計提的減值準備超過最低監管要求的部分,計入附屬資本的超額減值準備不得超過對應風險加權資產的1.25%;
2、針對內部評級法所覆蓋的信用風險暴露計提的減值準備超過預期損失的部分,計入附屬資本的超額減值準備不得超過對應風險加權資產的1.25%。
(六)優先股:商業銀行發行的、給予投資者在收益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等方面優先權利的股票。
(七)可轉換債券:商業銀行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條件可以轉換成商業銀行普通股的債券。計入附屬資本的可轉換債券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債券持有人對銀行的索償權位于存款人及其他普通債權人之后,并不以銀行的資產為抵押或質押;
2、債券不可由持有者主動回售;未經銀監會事先同意,發行人不準贖回。
(八)混合債務資本工具:商業銀行發行的符合以下要求的混合資本債券可以計入附屬資本:
1、債券期限在15年以上(含15年),發行之日起10年內不得贖回。10年后銀行可以具有一次贖回權,但行使贖回權需得到銀監會批準;若10年后銀行未行使贖回權,可以適當提高債券的利率,但提高利率的次數不能超過一次。
2、當核心資本充足率低于4%時,銀行可以延期支付利息;若同時盈余公積與未分配利潤之和為負且最近12個月內未支付普通股現金股利,銀行必須延期支付利息。遞延的利息將根據本期債券的利率計算利息。在不滿足延期支付利息的條件時,銀行應立即支付欠息及欠息產生的利息。
3、債券到期時,若銀行無力支付索償權在本債券之前的銀行債務,或支付本債券將導致無力支付索償權在本債券之前的銀行債務,可以延期支付本債券的本金和利息。
4、當銀行倒閉或清算時,本債券清償順序列于商業銀行發行的長期次級債之后,先于商業銀行股權資本。
5、商業銀行若未行使混合資本債券的贖回權,在債券距到期日前最后5年,其可計入附屬資本的數量每年累計折扣20%。
6、商業銀行混合資本債券不得由銀行或第三方提供擔保。
7、商業銀行提前贖回混合資本債券、延期支付利息、或債券到期時延期支付債券本金和應付利息時,需事先得到銀監會批準。
(九)長期次級債務:是指原始期限最少在五年以上的次級債務。經銀監會認可,商業銀行發行的普通的、無擔保的、不以銀行資產為抵押或質押的長期次級債務工具可列入附屬資本,在距到期日前最后五年,其可計入附屬資本的數量每年累計折扣20%。如一筆十年期的次級債券,第六年計入附屬資本的數量為100%,第七年為80%,第八年為60%,第九年為40%,第十年為20%。
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應從資本中扣除以下項目:
(一)商譽。
(二)凈遞延稅收資產。
(三)減值準備缺口,包括兩部分:
1、針對內部評級法未覆蓋的信用風險暴露計提的減值準備低于最低監管要求的部分;
2、針對內部評級法所覆蓋的信用風險暴露計提的減值準備低于預期損失的部分。
(四)應扣除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
(五)商業銀行作為發起機構參與資產證券化交易形成的銷售利得。
(六)應扣除的對金融機構的資本投資。
(七)應扣除的對工商企業的資本投資。
(八)非自用房地產。
第二十八條商業銀行計算核心資本充足率時,應從核心資本中扣除以下項目:
(一)商譽。
(二)凈遞延稅收資產。
(三)減值準備缺口的50%。減值準備缺口包括:
1、針對內部評級法未覆蓋的信用風險暴露計提的減值準備低于最低監管要求的部分;
2、針對內部評級法所覆蓋的信用風險暴露計提的減值準備低于預期損失的部分。
(四)應從資本中扣除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50%。
(五)商業銀行作為發起機構參與資產證券化交易形成的銷售利得。
(六)應扣除的對金融機構的資本投資的50%。
(七)應扣除的對工商企業的資本投資的50%。
(八)非自用房地產的50%。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的附屬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計入附屬資本的長期次級債務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50%。
第三十條商業銀行持有其它銀行發行的資本工具余額不得超過本行核心資本的20%。
第三十一條商業銀行附屬資本和長期次級債務工具的數量上限、持有其它銀行發行的資本工具數量上限、以及對工商企業資本投資比例上限以核心資本扣除商譽和凈遞延稅收資產為計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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