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金融控股公司財務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
財金〔2009〕89號
中國中信集團公司、中國光大(集團)總公司、中國光大集團有限公司:
為加強財務管理,規范金融控股公司財務行為,防范和化解財務風險,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現將《金融控股公司財務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此前與《規定》要求不符的事項,應當于6個月內予以調整。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及時函告我部(金融司)。
附件: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金融控股公司財務管理,規范財務行為,防范財務風險,根據《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42號)等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國中信集團公司、中國光大(集團)總公司、中國光大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財務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控股子公司,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直接全資所有、控股、作為第一大股東、通過其他方式具有實際控制權的企業(以下簡稱一級子公司),以及間接出資并具有實際控制權的企業(以下簡稱間接控股子公司)。
第三條金融控股公司應當按照“依法合規、審慎穩健、盡職高效”的原則,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明確職責,科學決策,規范操作,實現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財政部按照規定指導、管理和監督金融控股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履行對金融控股公司國有資產的管理職責。
第二章資本和資金籌集
第五條金融控股公司國有資本由財政部代表國家持有。
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加強資本管理,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控股管理模式,依法履行對子公司的出資人職權。
第六條金融控股公司應當積極推進股份制改革,改革方案應當經財政部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股份公司章程應當依法經股東大會批準。
金融控股公司一級子公司改制、增資、減資、上市、合并、拆分、關閉等事項,應當報財政部批準后實施;間接控股子公司改制、增資、減資、上市、合并、拆分、關閉等事項導致金融控股公司實際控制權發生變化的,應當報財政部批準后實施;非重點行業和領域的間接控股子公司之間進行整合,且金融控股公司實際控制權不發生變化的除外。
金融控股公司對重點行業和領域的子公司應當保持控股地位。
第七條金融控股公司應當保持債務規模和期限結構合理適當,資產負債率原則上應當保持在60%以下。上一季度末資產負債率達到或者超過60%的,新增債務融資應當充分評估財務風險,按季度報財政部審批。
金融控股公司從其金融類子公司融資,不得以資金占用等形式,侵占子公司及其他利益相關人的合法權益,且應當符合金融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投資和經營活動
第八條金融控股公司應當結合國家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經濟運行情況、資本市場形勢以及公司業務特點和發展需要等,制定整體投資戰略,實現合理布局,堅持以金融業為主,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開展多元化經營。
第九條金融控股公司完成股份制改革前,一次性投資達到或者超過本公司上年末凈資產的5%或者20億元,或者同一會計年度內累計投資超過本公司上年末凈資產的20%或者100億元,應當報財政部批準。金融控股公司上年末凈資產為負的,投資活動應當充分論證投資回報和風險,逐項報財政部批準。完成股份制改革后,投資活動按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決策。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核)準的投資活動,應當先報財政部批準。其他經財政部認定的重大投資活動應當于實施前向財政部請示或者報告。
第十條金融控股公司雙重杠桿比率,即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凈值與所有者權益之比,原則上應當保持在125%以下。
第十一條金融控股公司對金融類子公司投資賬面價值應當保持在投資資產賬面價值總額的50%以上。并表金融類子公司匯總資產賬面價值應當保持在金融控股公司匯總資產賬面價值總額的50%以上。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協調銀行、證券、保險等各類金融業務發展,提高競爭力和盈利能力。
第十二條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進行非金融行業投資,根據國家宏觀政策和本公司發展戰略,優化非金融業務布局,控制投資行業范圍。應當加大對所屬非金融虧損企業和發展潛力不足企業的清理整頓力度,有條件的盡量退出。
第十三條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開展境外投資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境外投資管理規定和本規定有關要求,履行報批程序。應當加強境外業務的管理和協調,及時應對形勢發展變化,防范和化解財務風險。
第四章資產管理
第十四條金融控股公司應當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辦理產權登記、資產評估和產權轉讓等工作。
第十五條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嚴格管理資產抵押、質押等行為,重大事項及時向財政部請示或報告。
第十六條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加強資產質量管理,定期對各類資產進行評級,并逐步實現動態評價。應當建立健全資產風險分類管理制度,按照審慎原則,對預計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部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第十七條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處置不良資產,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置資產損失。可以按照國務院批準的金融企業處置不良資產的有關政策,批量處置不良資產。
第十八條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嚴格控制固定資產購建。金融控股公司完成股份制改革前,固定資產折舊政策,以及新建、購置、處置辦公用房,應當報財政部批準后執行;完成股份制改革后,按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決策。
金融控股公司固定資產處置應當堅持公開、透明、評估作價的原則,引入市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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