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 經濟發展
- 社會發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展報告
- 項目中心
視頻播放位置
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第四章風險控制
第十七條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應當建立規范有效的業務流程和風控機制,涵蓋項目評審、投資決策、合規審查、投資操作、管理運營、資產估值、財務分析、風險監測等關鍵環節,形成風險識別、預警、控制和處置的全程管理體系,并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壓力測試,全面防范和管理不動產投資風險。
第十八條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應當按照監管規定和內控要求,規范完善決策程序和授權機制,確定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的決策權限及批準權限。
決策層和執行層應當各司其職,謹慎決策,勤勉盡責,充分考慮不動產投資風險,按照資產認可標準和資本約束,審慎評估不動產投資對償付能力和收益水平的影響,嚴格履行相關程序,并對決策和操作行為負責。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不得采用非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應當聘請符合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專業機構,提供盡職調查報告和法律意見書,制定有效的投資方案、經營計劃和財務預算,并通過科學的交易結構和完善的合約安排,控制投資管理和運營風險。
第二十條保險資金以股權方式投資不動產,擬投資的項目公司應當為不動產的直接所有權人,且該不動產為項目公司的主要資產。項目公司應當無重大法律訴訟,且股權未因不動產的抵押設限等落空或者受損。
以股權方式投資不動產,應當向項目公司派駐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關鍵崗位人員,并對項目公司的股權轉讓、資產出售、擔保抵押、資金融通等重大事項發表意見,維護各項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保險資金以債權方式投資不動產,應當在合同中載明還款來源及方式、擔保方式及利率水平、提前或者延遲還款處置等內容。債務人應當具有良好的財務能力和償債能力,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和不良信用記錄。
第二十二條保險資金以物權方式投資不動產,應當及時完成不動產物權的設立、限制、變更和注銷等權屬登記,防止因漏登、錯登造成權屬爭議或者法律風險。對權證手續設限的不動產,應當通過書面合同,約定解限條件、操作程序、合同對價支付方式等事項,防范和控制交易風險。
第二十三條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應當對該產品的合法合規性、基礎資產的可靠性和充分性,及投資策略和投資方案的可行性,進行盡職調查和分析評估。持有產品期間,應當要求投資機構按照投資合同或者募集說明書的約定,嚴格履行職責,有效防范風險,維護投資人權益。
第二十四條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應當實行資金專戶管理,督促開戶銀行實行全程監控,嚴格審查資金支付及相關對價取得等事項。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應當合理確定交易價格。保險公司、投資機構與托管機構、專業機構不得存在關聯交易。保險公司與投資機構存在關聯交易的,不得偏離市場獨立第三方的價格或者收費標準,不得通過關聯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保險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條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應當加強資產后續管理,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設置專門崗位,配置管理人員,監測不動產市場情況,評估不動產資產價值和質量,適時調整不動產投資策略和業態組合,防范投資風險、經營風險和市場風險。出現重大投資風險的,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風險原因、損失狀況、處置措施及后續影響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應當聘請符合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專業機構,按照審慎原則,綜合考慮不動產所處區位、市場及其他相關因素,采用成本法、市場比較法和收益還原法等評估方法,合理評估不動產資產價值。
第二十七條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應當明確相關人員的風險責任和崗位職責,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保險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在職期間或者離任后,發現其在該公司工作期間,存在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投資不動產行為的,保險公司應當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八條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應當要求投資機構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及合同約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對所披露信息的及時性、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投資機構所披露信息,應當滿足保險公司了解不動產及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風險特征、風險程度及投資管理的需要。所披露信息內容至少應當包括不動產或者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投資規模、運作管理、資產估值、資產質量、投資收益、交易轉讓、風險程度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