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首例利用假手續非法經營藥品的案件一審宣判,被告人陳輝(化名)犯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在一年多時間里,陳輝這個“個體藥販子”向北京8家藥店非法銷售藥品達10萬余元。“在辦案過程中,我們發現在北京藥品市場上仍然存在大量個人利用假手續非法經營藥品的現象,這應當引起相關行政部門的高度重視。”負責辦理這起案件的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王學東說,如果藥品購銷程序的漏洞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將假藥或劣質藥品提供給藥店,后果不堪設想。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檢察院已向藥監部門發出檢察意見,建議對這8家違法藥店進行行政處罰,并建立藥品推銷員數據庫,規范藥品推銷環節。
陳輝曾在修正藥業、通化林海等藥品企業任業務員和業務經理,看到藥品行業的巨大利潤,在這行打拼多年的陳輝不甘再“為他人做嫁衣”,開始琢磨著自己單干。
陳輝在藥品行業浸淫多年,深諳其中奧妙。一般來說,藥品銷售主要有兩個途徑:第一,就是生產廠家把藥給藥批公司,藥批公司直接給藥店,然后生產廠家再派業務員跟藥店聯系,讓他們到藥批公司買該廠家的藥品。這種方式中,業務員只是介紹新的藥品品種,廠家不允許業務員直接從藥批公司拿貨銷售,個人沒有資格和權限從藥批公司拿貨。
第二種途徑就是個人從網上尋找藥廠的招商代理,給廠家總部打電話,廠家就會讓其與廠家在北京的總代理聯系,然后從北京的總代理辦事處進貨,北京的總代理會為其提供生產企業手續、藥品手續,主要包括生產企業的營業執照、生產藥品許可證、質量認證、稅務登記產品批號、國家報價等,北京的總代理會為其印名片,開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的內容主要是說明其負責哪個地區哪個藥品的終端銷售和結款,請藥店積極配合。
為了能順利從廠家進到藥品,陳輝偽造了北京華通(化名)醫藥有限公司、北京力澤(化名)醫藥有限公司等藥品批發公司的藥品經營手續和印章,以上述公司的名義從一些藥業有限公司北京辦事處進貨。
代理商往往更關心銷售量,對陳輝提供的華通等藥批公司的營業執照等資料疏于核實。另外,陳輝還向熟識的一些藥廠業務員要生產廠家的藥品,這也是陳輝能夠得到充足貨源的另一原因。
就這樣,沒有藥品批發公司資質,沒有廠家授權委托書,陳輝從江西的兩家藥廠和廣西的一家藥廠源源不斷地進藥。
根據相關規定,業務員向藥店推銷藥品既要有藥批的手續,還要提供相應的藥批推銷員的手續。
然而,藥店的負責人卻往往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疏于查實。
事實上,陳輝能夠輕易地“敲開”藥店的門,并成為藥店的“常客”,與藥店為了獲取更多的利潤不無關系。
據一些業內人士介紹,如果藥店從藥批公司進藥,藥品的利潤首先就要被藥批公司剝掉一層,藥店的利潤就會降低。然而陳輝都是從廠家直接拿貨,而且陳輝只拿了藥品銷售價格的8%~10%作為利潤,相對較低,藥品絕大部分的利潤被藥店拿走,一般來說,藥店的利潤都在8~10倍左右,十分可觀。因此,為了獲取更多的利潤,陳輝這樣的個體販藥者自然比正規的藥批公司更容易受到藥店的青瞇。
據承辦檢察官介紹,藥品在我國屬于法律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在無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買賣藥品,達到一定數額即構成非法經營罪。
2006年6月至2007年7月間,陳輝在沒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利用偽造的公司印章,冒用其他醫藥批發公司的藥品經營手續,向北京市8家藥店非法銷售藥品共計105982元。
承辦此案的檢察官表示,從陳輝處進藥的8家藥店均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在經營和管理過程中存在嚴重問題。檢察機關向這8家藥店發出檢察建議,并向藥監部門發出檢察意見,建議對這8家違法藥店進行行政處罰。(張強 高健 本報記者 李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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