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強化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維護司法公正和法制統一
堅持檢察機關的憲法定位,認真履行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職責,抓住群眾反映強烈的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問題,加大監督力度,增強監督實效。
加強刑事訴訟法律監督,重點解決有罪不究、違法辦案、侵犯人權的問題。推動完善和落實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機制,督促行政執法機關向司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3864件,比上年增加4%。對偵查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刑事案件,督促立案20198件;對偵查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6774件,分別增加15.9%和42.2%。對應當逮捕而未提請逮捕、應當起訴而未移送起訴的,決定追加逮捕20703人、追加起訴16679人,分別增加28.5%和28.8%。對不符合法定逮捕、起訴條件的,決定不批準逮捕107815人、不起訴29871人,分別增加7.1%和6.7%。對偵查活動中濫用強制措施等違法情況提出糾正意見22050件次,增加43.8%。把有罪判無罪、量刑畸輕畸重,以及因徇私枉法和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影響公正審判的案件作為刑事審判法律監督的重點,對認為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3248件,對刑事審判活動中的程序違法情況提出糾正意見2995件次,分別增加6.4%和14.5%。加強死刑第二審案件審查和出庭工作,探索開展死刑復核法律監督。
積極開展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法律監督,重點解決裁判不公的問題。適應民事訴訟法的修改,探索上下級檢察院協調辦案等機制,強化抗訴書說理,提高辦案效率和質量。對認為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提出抗訴11459件,比上年減少3%;提出再審檢察建議5222件,比上年減少12.9%。對裁判正確的,重視做好申訴人的服判息訴工作。依法加強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案外人利益的虛假訴訟的法律監督。對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通過檢察建議督促有關單位及時提起訴訟。
強化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法律監督,重點解決超期羈押和減刑、假釋不當等問題。為切實防止罪犯逃避刑罰執行,維護被監管人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關于監獄檢察、看守所檢察等四個規范性文件,加強和改進相關法律監督工作。著力糾正和防止超期羈押,落實羈押期限屆滿提示、超期羈押責任追究等制度,對超期羈押提出糾正意見181人次,比上年增加112.9%。探索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依法監督糾正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不當4990人,增加34.6%;對侵犯被監管人合法權益等問題提出糾正意見11660件次,增加85.6%。
嚴肅查處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重點解決司法領域中的腐敗問題。把監督糾正違法與查辦職務犯罪結合起來,注意在訴訟監督中發現執法不嚴、司法不公背后的職務犯罪線索,依法查處涉嫌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員2620人。
四、堅持執法為民,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努力踐行執法為民宗旨,把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作為檢察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關注民生,服務群眾,不斷從人民群眾的新要求新期待出發改進檢察工作。
注重保障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發生后,最高人民檢察院堅決落實中央部署,組織全國檢察機關全力投入抗震救災。災區檢察機關和廣大檢察人員在自身受災十分嚴重的情況下,千方百計救助受災群眾,克服困難盡快恢復正常工作秩序,依法打擊搶劫、盜竊和故意編造、散布謠言等危害抗震救災及受災群眾利益的刑事犯罪,嚴肅查處和積極預防救災款物管理、恢復重建工程建設中的職務犯罪,保障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順利進行。
注重服務和保障民生。積極參加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抓住關系民生的突出問題加大法律監督力度。依法嚴厲打擊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制假售假犯罪,起訴制售偽劣食品、藥品等犯罪嫌疑人3320人,比上年增加21.4%。依法介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調查,立案偵查嚴重失職瀆職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損失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918人。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介入14起重特大事故調查,已立案偵查123人。加強對人權的司法保障,立案偵查涉嫌利用職權實施非法拘禁、報復陷害、破壞選舉等犯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555人。
注重完善和落實便民利民措施。開設網上舉報、申訴和信息查詢系統,在一些重點鄉鎮設置聯系點,推行下訪巡訪、預約接待,方便群眾舉報、控告和申訴。一些地方檢察院設立民生服務熱線,聽取群眾意見,提供法律咨詢。擴大司法救助范圍,對被害人因無法獲得犯罪人經濟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積極協調有關方面給予救助,體現司法人文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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